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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泉县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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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泉县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2020〕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临泉县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6日  临泉县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全县国有经营性资产。包括县直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拥有的国有经营性资产,乡镇、街道、开发区自有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县属国有企业所有的国有经营性资产,以及县政府授权县属国有企业运营管理的国有经营性资产。第四条经营性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转移或核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二)对外捐赠,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五)资产报损,指单位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等情形,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六)资产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第五条经营性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资产的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第六条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在新建经营性资产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基本资料报送县国资办,由县国资办统一对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第七条经营性资产处置涉及的产权交易、转让等行为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禁止未经批准的协议转让。第二章  处置职责第八条县国资办对全县经营性资产处置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经营性资产处置监管制度;(二)审核授权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处置事项,拟定重大资产转让事项的处置意见;(三)审核备案经营性资产评估结果;(四)受理查处对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的质疑投诉;(五)履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第九条经营管理单位对经营性资产处置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营性资产处置方案,并报县国资办备案或批准;(二)负责对所属资产处置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研究、拟定授权范围内资产处置事项及相关产权转让事项;(三)对闲置资产或管理成本较高、经营收益不明显的资产提出优化处置意见;(四)对安全隐患较大无法经营的资产提出修复、改建或改造的建议;(五)向县国资办申报经营性资产其他需要处置的情形;(六)履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第三章  处置权限第十条经营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批量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国资办备案;(二)批量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或单件资产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批准;(三)批量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或单件资产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资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国资委党委批准。对涉及全县各单位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大宗经营性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经县国资办审核同意后,报县国资委党委批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县政府批准的除外。第四章  处置程序第十一条经营性资产处置应履行单位申请、审核批准、资产评估、竞价处置、资产核销和收益入账等程序。第十二条经营性资产处置应按管理层级依次向主管部门、县国资办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经营性资产处置申请和有关决议文件;(二)经营性资产产权证书及相关权证;(三)经营性资产处置方案。第十三条经营性资产处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经县国资办备案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须报县国资办核准或备案。第十四条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市场等因素,在不低于评估价的基础上,经营性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由产权单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向社会公开竞价转让。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的,由产权单位确定底价,报县国资办审核备案。第十五条经营性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信息,应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则对外公开,广泛征集受让方。第十六条经营性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及时办理资产转移、变更、登记等手续。第十七条经营性资产处置收益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县财政管理。临庐产业园经营性资产处置收益由临庐产业园财政局收取;县属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处置收益用于原企业生产经营;改革改制企业经营性资产处置收益应按照《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2019〕13号)的要求管理使用。第十八条经营性资产处置完成后,相关单位应将经营性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按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材料书面报县国资办备案。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县财政、审计、国资部门应对经营性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性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第二十条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未经批准处置经营性资产,瞒报、漏报、隐匿经营性资产,或擅自改变资产用途,县国资办将收缴其相应资产,收益收归县财政,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性资产处置过程中,转让方或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国资办或主管部门有权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一)未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二)未履行相应的决策、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造成经营性资产流失的;(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处置国有资产,造成经营性资产流失的。对出现上述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在经营性资产处置的审计、评估或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县国资办将违规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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