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泉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县政府(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31日 政策文号:临政办〔2016〕38号 有效性:失效
关于印发《临泉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政办〔2016〕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城南新区办公室,县直有关单位:现将《临泉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31日 临泉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乡镇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区的意见》(临政办〔2015〕15号)和《关于印发临泉县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2016〕2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支持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核心区建设,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在核心区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涵、沟渠、机井、电力等基础设施给予实际投资额(以审计结果为准)80%的支持。第三条 乡镇(街道)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具体做好项目申报、招标、验收和报审等工作。第二章 项目报批   第四条  自主申报。乡镇(街道)于每年10月底之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农业委、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申报条件。拟建园区有规划文本;核心示范区规划区域集中连片,总体规整,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规划区域产业布局合理,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拟建项目区镇村干部和经营主体积极性高;园区内道路框架清晰,拟建干支道、桥涵、沟渠和水电设施规划布局合理。(二)申报材料。1.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投资经营主体情况以及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进度安排与实施保障等;2.拟建基础设施位置布局图;3.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到位承诺书和乡镇担保书;4.《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第五条  项目确定。实行竞争性立项,县农业委、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对乡镇(街道)项目建设方案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于当年11月20日前择优确定项目乡镇。 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六条 乡镇(街道)从县水务、交通、住建等相关部门设计单位库中选取确定项目设计单位,并签订设计合同。县农业委通过统一招标或参照项目设计单位的选定方式确定项目监理单位,签订框架协议后,由乡镇(街道)与监理单位签订项目监理合同。设计、监理和后期审计等相关费用由县财政统一解决。                                                          第七条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参照以下标准:道路为水泥混凝土路面,主干道硬化路面宽度不超过4米、厚度不超过18厘米,支道硬化路面宽度不超过3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路肩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道路跨排水大、中沟的,桥梁采用钢筋混凝土平板桥,涵管桥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圆涵(Ⅱ级有筋管);项目区内大中小沟按5年一遇排涝标准疏浚;机井按照60-80亩1眼的标准控制;电力设施应按照电力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次年1月20日之前设计方案必须达施工图深度,并经县农业委、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经营主体审定通过。  第八条  乡镇(街道)要于2月20日之前完成工程量清单与造价预算编制,督促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于造价预算编成后10日内将20%自筹资金缴至县财政专户(先依据造价预算,最后根据审计结算价多退少补)。乡镇(街道)及时到县招投标部门进行打捆招标(一个园区一个标段),3月底之前要完成施工招标与施工合同签订,4月上旬开工建设。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九条 乡镇(街道)要落实项目主体责任,加强协调服务,保障施工环境;严格要求并监督施工单位安全、规范施工,督促监理单位对工程标准、质量和进度进行全程监管。第十条 县农业委、发改委负责指导和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会同县财政、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对资金、工程质量、进度进行巡查、监督。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向乡镇(街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乡镇(街道)要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决(结)算等资料,并以文件形式向县政府上报项目审计申请。第十二条 县审计部门根据县政府安排意见进行项目审计,于2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资金拨付分阶段进行。工程进度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由县财政局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支付比例为合同价的40%;工程验收合格付至合同内完成工程价款的80%;经审计部门审定后,留存审计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支付其余审计结算价款。工程使用一年,回访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程序参照县财政局制定的工程项目拨款、报账申请表执行。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审定后,受益主体根据项目财政资金折股量化,分3年每年按3%的比例向村集体保底分红。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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