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泉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8日 政策文号:临政办〔2018〕56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临泉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2018〕5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临泉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5日 临泉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县属企业是指根据县政府授权,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公司)或县政府确定的企业(公司)。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三条 县政府代表国家对县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县国资办根据县政府授权,代表县政府对县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条 县属企业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第五条 县国资办根据县政府授权,通过开展统计监测、审核审批重大事项、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人员总额控制等工作,加强对县属企业的日常监管。第二章企业人员管理第六条 县属企业职工人数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需要增加人员编制的,由企业向县国资办申请,由国资办报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审核同意后,再由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七条 建立县属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每年县属企业提出年度经营目标,由县国资办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审定后,县国资办与县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县国资办负责对县属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第八条 县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县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拟定县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审批后执行。第九条 加强县属企业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规定和廉洁自律“七个不准”的要求,严格执行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报批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 县国资办根据授权,可以向社会公开选聘县属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县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企业提出任免方案后,由各企业任免,报县国资办备案。第三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批准:(一)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二)企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股权;(三)公司投资项目;(四)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五)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承包、买卖或者置换活动;(六)处置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捐赠及商业赞助10万(含10万元)以上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在诉讼、仲裁中放弃较大数额赔偿权利的;(七)公司对外担保、对外出借资金和年度融资计划;(八)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九)公司全资设立子企业或对外投资参股;(十)县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前款第(三)(五)(九)项规定的重大事项不包括县属企业以县级以上的奖补资金转化为投资、入股的项目(企业),以及托管的本县镇村集体资产。第十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县国资办审核批准:(一)公司章程;(二)公司内部薪酬制度;(三)办公设备购置;(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国资办报告:(一)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国资办报告;(二)企业年度财务及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县国资办报告;(三)企业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仲裁、诉讼、查封、冻结、扣押等事项;(四)企业1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赞助事项;(五)企业负责人出国、出境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县国资办报告;(六)企业负责人外出参会、学习、考察、招商、就医等活动须按县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县国资办报告;(七)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八)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五条 县国资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统计以及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县国资办协调县属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第十六条 县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构成情况、产权使用情况、资产经营情况和产权抵押情况等管理台账,做到家底清楚,责权明确,企业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县国资办将对资产相关管理台账进行检查,纳入县国资办日常监督管理考核工作范畴。县属企业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必须报县国资办批准。其中为非本企业抵押担保的,由县国资办报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同意后由县国资办行文批准。第十七条 县属企业固定资产主要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无偿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固定资产闲置需对外公开出租资产的,必须向县国资办提供招租方案和租金底价确定方案,县国资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其中资产出租租期在3年以上或单宗资产年租金在15万元以上的,还需向县国资办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租金方案评估报告。第十八条 县属企业资产处置需按规定的程序在资产处置机构公开交易,下列资产的处置,必须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县国资办报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审核同意后,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一)县属企业重要资产,包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地产和运输工具,单项资产账面原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处置。(二)对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或评估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资产处置。第十九条 县属企业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纳入企业统一核算。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第五章企业事务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向县属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规定,对县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并向县国资办提交监督检查报告。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办依法对县属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出资人的权益。第二十二条 县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完善财务会计核算;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费用支出审批,企业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管理等应当参照县财政局相关文件执行。严禁违规发放各种津补贴和钱物。杜绝利用虚假的发票或虚列支出等套取企业资金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县属企业应当定期向县国资办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县属企业在会计年度终了,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县国资办。县国资办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接受财政监督部门对县属企业的财政监督检查。县属企业应当接受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县属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第二十五条 县国资办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企业法律顾问行业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县国资办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其因不当决策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县国资办违法干预县属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县属企业未按规定报告财务、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县国资办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 县属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政务处分的县属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县属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县属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印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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