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县政府(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5日
政策文号:临政办〔2018〕29号
有效性:失效
关于印发临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2018〕2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临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5日 临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7〕116号)、《临泉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办〔2018〕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其中中央财政支持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专项资金1500万元,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电子商务进农村发展专项配套资金500万元。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要突出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建设重点与关键环节,遵循事权与财权匹配、责任与权力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扶优扶强。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共同管理,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对本办法所列各项资金,如有结余可统筹调剂使用。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和使用标准(一)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计划安排资金270万元,用于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1.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提升,并对办公 场所进行必要的基础装修(不含土建)、购置办公桌椅、电脑、投影仪、电话、打印机、文件柜、空调等软硬件办公设施设备。2.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为县域内有志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培训、美工、营销策划等服务,搭建电商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有效开展宣传推广,促进网商之间的横向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二)镇、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计划安排资金260万元,用于镇、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提升镇、村级电商服务站点的运营水平,对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要求的镇级电商服务站点和村级电商服务站点,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同一行政村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电商服务站点原则上不超过1家,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电商服务站点和物流服务站点整合完成的站点。1.支持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进行基础装修,配置电脑、电视、移动POS机、扫码枪、室内外牌匾、WIFI路由器、办公桌椅等相关设备。2.完善提升站点服务功能,实现代购代销、快递收发、便民缴费及站点数据信息报送等服务功能。3.对符合建设标准且正常营业的电商服务站点,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个镇级电商服务站一次性补助1万元,给予每个村级电商服务站一次性补助0.5万元。4.支持建设电商服务站点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并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信息。(三)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建设计划安排资金300万元,用于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等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进一步夯实农村产品上行基础,支持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和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解决县城到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保障农村物流体系可持续运行。1.支持县级电子商务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支持镇、村级物流服务站点的场所租赁、升级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支持物流车辆购置补贴(2017年9月之前购买不补贴)。2.支持建立开放、透明、共享的物流信息数据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信息。(四)农村产品上行体系建设计划安排资金810万元,主要用于农村产品上行体系建设。支持本县农村产品电商经营主体培育,壮大农村产品电商经营主体规模。支持建设020线下展销馆、线上特色馆。支持农村电商规划和宣传,开展县域品牌培育、孵化、奖励,推进“三品一标”建设,建立完善的农村产品标准化、生产认证、农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开展农村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鼓励创建电子商务示范镇、示范村。1.支持培育本县农村产品的电商经营主体,壮大农村产品电商经营主体规模,对农村产品上行进行快递补贴。凡农村产品上行件每单补贴2元,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元。支持资金80万元。2.支持各农产品经营企业到各大、中城市建设以销售我县农村产品为主的线下展销馆,且持续经营3个月以上,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支持资金40万元。3.对利用第三方平台建设运营临泉县线上农产品特色馆(不含购买流量等禁止支出项目)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70万元。4.公开招标专业团队为我县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农村特色产品的网络销售,提供品牌注册、品牌培育、品牌推广、产品包装设计、网络营销策划、网站托管等服务。支持资金120万元。5.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县创建期间,对获得SC认证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绿色、无公害食品认证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支持资金50万元。6.支持农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和流通标准化建设,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承办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支持资金150万元。7.对从事农产品经营的企业,新建分级包装、预冷、初深加工、配送等设施设备投入的,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3万元。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期间,对服务于我县农产品上行的具有冷链物流和仓储配送等功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5万的补助。支持资金100万元。8.鼓励创建电子商务示范镇、示范村,营造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良好氛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补助。支持资金70万元。9.支持参加展会、产品推介会、购物节,激活县域电商企业,制作电商发展宣传片,加强农产品企业宣传、品牌推送、地域产品“走出去”,支持邀请专家学者举办电子商务论坛等活动。支持资金130万元。(五)电商人才培训体系建设计划安排资金240万元,主要用于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电商培训体系。重点针对全县党政干部、电商服务站从业人员、农村微电商、企业员工、小企业主、大学生村官、社会创业人员、职业院校学生、贫困户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培训主要分为普及性培训和实操型培训两种形式。培训及补助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1.支持电商培训的讲师聘请、场地租赁、资料费用、学员食宿交通补助、后勤保障服务等。2.培训应围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3.培训单位须提供真实完备的培训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通知(要有收费标准、培训范围等信息)、培训学员名单、签到表、培训网址、培训课件、培训课时、课程内容、培训现场照片及培训人员的从业和创业情况的统计等证明材料。4.开展订单式培训的要提供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合作协议,同时提供人员就业证明及社保缴费记录。(六)电商精准扶贫计划安排资金120万元,用于电商精准扶贫。重点支持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农村产品供应链、物流配送、人员培训和公共服务等各项政策措施中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建立公共服务中心+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合作社、贫困户的电商助贫机制,使贫困户同样享受到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实惠,增强获得感。1.支持各类线上线下电商扶贫活动;利用扶贫专干力量,点对点对贫困户进行电商培训和电商理念宣传;搜集贫困户基础数据搭建临泉县电商精准扶贫平台。2.支持贫困户开办网店。对贫困户设立电商网店,且持续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0.5万元。3.支持电商企业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电商企业每吸纳1名贫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按该务工人员工资的30%补贴给用人企业,每季度可申报一次。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期间,此项奖补资金从示范县创建资金中拨付。4.支持贫困户网上销售农村产品。对贫困户网上销售我县农村产品的,按销售额的3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补贴。5.鼓励电商企业帮助贫困户开办网店。对电商企业投资设备帮助贫困户开办网店,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0.5万元,补贴给该企业用于购置电脑等设备。第三章项目组织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第五条 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一)项目的申报。项目资金申请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实施前应向项目主体责任部门申报备案,在完成建设目标后,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商务局提出资金支持申请,并附申请报告、项目承办协议或合同、项目建设方案或规划、承办企业营业证照、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投资费用支出证明及其他相关验收证明材料等。(二)项目审核与公示。由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审核验收。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应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定期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地方扶贫资金的项目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三)补助资金的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专项资金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经验收审核并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拨付。(四)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监管第六条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第七条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和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 息系统开发运用、业务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有关支持项目应当开放共享。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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