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泉县县属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5日
政策文号:临政办〔2018〕57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临泉县县属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2018〕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临泉县县属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5日 临泉县县属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根据县政府授权,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公司)或县政府确定的企业(公司)。县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融资、投资等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管理;加强对所出资或管理的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各项经营的财务管理。第三条 县属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会计制度,遵循会计基本原则,规范会计核算,采用正确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第四条县属企业财务部门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总体要求,按照重要性原则和财务管理职能,在资金活动、采购、资产管理、营销、工程项目、担保、财务报告、全面预算等方面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第五条县属企业要加强财务信息和重要事项披露和监管工作,建立相关制度和操作规则,完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财务分析和评价工作,切实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县属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理配置内部资产,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第七条县属企业应根据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筹集计划,尽可能做到随贷随用,避免造成资金闲置。第八条县属企业应当加强资金存放管理,切实规范资金存放行为,履行公开透明的程序,防止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第九条县属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防止因账户过多,造成资金闲置、管理混乱。不得在没有经营业务结算需要的银行开设账户,与企业经营结算关系已结束或利用率低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撤销关闭。第三章重大财务事项第十条本办法所指重大财务事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金额较大或性质较特殊的事项,并且这些事项的发生给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带来较大影响。第十一条重大财务事项应于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办报告或备案。第十二条 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一)制定与修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三)县属企业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县属企业资产出售(不包括企业存货销售业务)、出租、对外担保、投融资行为等;(五)县属企业与非控股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额超过 100万元的关联交易;(六)县属企业股权投资,包括设立新企业、受让被投资单位股权、对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和股权置换;(七)县国资办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重大财务事项管理重在了解企业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并对事项发生后导致的重大财务影响进行分析和监督,不对事项本身进行管理。企业经营者须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年度决算第十四条县属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确保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十五条 县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县国资办规定报送的其他资料构成。第十六条 县属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合并范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法,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第十七条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分析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成果,县属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第十八条为核实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县属企业要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结果需报县国资办备案。第十九条县属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县国资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第二十条县属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会计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和说明,并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三个月内,将整改报告报送县国资办备案。第五章资产统计分析第二十一条 县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包括年度统计报告和月度财务快报,以及县国资办需要的其他报表。第二十三条 县属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第二十四条 县属企业应当按照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准确确定合并范围,在充分抵销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产权关系逐级层层合并编制合并报表。第二十五条 县属企业应加强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分析工作,认真撰写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重点围绕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特别要对本企业经济效益有较大影响的事项进行详细说明。第二十六条 县属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认真做好本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汇总、审核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县国资办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对县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第二十八条县属企业监事会、总会计师(分管财务领导)、内审机构、财务负责人根据职责对企业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县国资办报告情况。第二十九条县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国资办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 其他由县政府授权给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管理的国有企业,以及这些企业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活动,由履行或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的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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