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科技创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界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2日
政策文号:界政发〔2019〕7号
有效性:失效
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科技创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界政发〔2019〕7号各乡、镇、街道,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界首市科技创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界首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界首市科技创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加速国家高新区创建,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市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和在界首市创新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园区及个人。 第二章 资助奖励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 资助奖励申请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第四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凭当年科技创新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办理资助奖励申请手续。当年不申请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予申报。第五条 资助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汇总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并公示后兑现。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资助奖励范围 第六条 设立界首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每年从市财政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科技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以后每年按财政地方收入增长部分的6%增加专项资金规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范围。专项资金资助奖励创新平台、科技人才、科技金融、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等,重点资助奖励创新平台、科技人才、科技金融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章 创新平台政策 第八条 加快产业集聚。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奖励。第九条 提升科技平台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和整建制迁入我市的国家级、省级、阜阳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对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并进入专家评审论证环节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国家、省、阜阳市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创新平台及通过评估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照国家、省、阜阳市奖励资助最高金额1:1配套资助。对新认定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创新联盟,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单独或联合企业在本市创办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其他形式的新型研发机构,成立当年给予30万元资助;获得省认定及绩效考核资助奖励的,按省资助奖励金额1:1配套资助,并按其当年研发仪器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支持园区和企业在创新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离岸科创中心和异地研发中心,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托自身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在我市设立分中心并共建先进技术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对其实施产学研合作、招才引智、平台建设、项目前置孵化、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金融对接等项目给予资助奖励,具体资助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阜阳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阜阳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资助。每年按实际在孵企业(团队)每家1万元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服务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阜阳市级中试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助,每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按照省、阜阳市奖励资助最高金额1:1配套资助。 第五章 科技人才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人才平台建设。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60万元资助,对新批准建立的省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给予20万元资助,按照省绩效考核,给予省资助奖励资金1:1配套资助。对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获批的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第十二条 加强人才引进。对引进国家级、省级创新人才的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工作协议并实际工作满两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生活补贴。在界首申报入选国家级创新创业人才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科技部认定的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对引进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导师,给予10万元奖励。扶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院士、知名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牵头、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创新创业,并符合省政府、阜阳市政府扶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按上级政策要求予以扶持,支持申报安徽省和阜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对于依托院士工作站揭牌,举办有院士等知名专家参加的产业创新峰会、学术会议和海外名师大讲堂活动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第十三条 加大人才培养。对获得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初级、中级、副高级、高级职称的个人,分别给予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六章 科技金融政策 第十四条 设立界首市科技创新基金。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从中分设1000万元的种子基金和2000万元的天使投资基金,并结合其他各类创投基金,以股权、债权等投资方式,给予初创期、成长期、发展期的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对已设立的2000万元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推动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第十五条 支持新型融资方式。(一)鼓励金融机构制定针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方式和差别管理政策,创新科技金融产品,按实际支持企业融资总额的1‰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鼓励科技型企业以科技信贷方式融资,对其科技信贷所需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另行规定)评估给予最高3万元资助,对贷款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担保费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开展科技信贷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在阜阳市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三)鼓励企业开展科技保险。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科技保险的(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给予实际支出保费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章 科技型企业政策 第十六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对进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资助,每个企业享受一次(不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重复享受);对当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1万元资助(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资助政策不同时享受)。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对进入阜阳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的企业,按照阜阳市资助金额1:1配套资助。第十七条 支持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纳入统计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给予资助,具体奖励资助办法和方式按照上级有关奖励资助研发投入的政策执行。第十八条 支持设备共享。对租用已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的企业或者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十九条 鼓励参加创新大赛和举办创新活动。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围绕创新创业主题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对积极参加省级以上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正式参赛资格的企业或创新团队,给予0.5万元奖励;对进入省级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资助;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10万元资助。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获得省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在阜阳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在同一级别比赛中不重复奖励资助。 第八章 科技成果政策 第二十条 强化科技成果创造和效能提升。对国家级、省级备案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30万元、3万元资助;对在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通过认定的,给予0.3万元奖励。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每年安排不低于50万元用于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年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择优给予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好的项目10万元资助。对企业引进高校、科研机构(或合作研发)的先进技术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或合作经费)的15%、每项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 第九章 科技项目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下同),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一次性资助;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给予6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助。第二十三条 强化科技创新项目支撑。对企业单独或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其当年国家拨付项目经费实际到账金额的5%奖励项目研发团队,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60万元;对企业承担的省级、阜阳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给予足额配套。第二十四条 支持产学研项目合作。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在本市开展技术项目开发,并根据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资助。 第十章 科技服务机构政策 第二十五条 加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一)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各类企业科技服务平台,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在我市新成立并在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省级绩效考核合格的或者在我市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具有国家级、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市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资助。(二)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平台的,给予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其在国家、省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按照国家、省奖励资助最高金额1:1配套资助。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建立开放式公共检测中心、质检中心,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先期给予30万元奖励,并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章 资助奖励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严格审核把关申请资助材料,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资助奖励资金。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资助项目,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统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项目在享受国家、省、阜阳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市继续享受资助奖励。上级新增创新事项,未在本办法中列述的,当年提请市政府研究后给予资助奖励。同类项目、平台不重复支持。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自2019年9月5日起施行。原《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科技创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秘〔2018〕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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