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3日
政策文号:界政发〔2022〕2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乡、镇、街道,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界首市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界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 界首市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扩大我市外贸进出口规模,鼓励企业壮大进出口规模和出口实绩,根据国家、省和阜阳市有关促进外贸进出口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和贸易型进出口企业。第三条 凡生产型企业自营进出口,以企业当年进出口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在省、阜阳市奖励外,根据年进出口总额下列标准进行奖励:(一)凡获权企业自营进出口实现零突破,给予人民币1万元的奖励,当年自营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再奖励人民币1万元。(二)对当年进出口达50万美元及以上(含5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5元。(三)对当年进出口达100万美元及以上(含1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四)对当年进出口达500万美元及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5元。(五)对当年进出口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含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六)对当年进出口达3000万美元以上的(含3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5元。第四条 对于贸易型进出口企业,以企业当年海关统计数为依据,当年进出口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当年新增实绩企业按增速100%计算),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第五条 实施人才兴贸战略奖,设立“优秀外销员奖”,对取得报关员、商检员资格,在进出口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业务精通、成绩突出的优秀业务员,给予0.5万元人民币奖励。第六条 鼓励企业创立品牌,凡获得“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企业人民币10万元;获得“安徽省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企业人民币5万元。第七条 对参加市政府或市商务部门统一组织或认可的境内外各类商品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企业,在境外参展的,每个展(摊)位奖励人民币1万元,境内参展的,每个展(摊)位奖励人民币0.5万元(奖励不超过企业展位费的50%),每个企业每年展(摊)位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6万元。第八条 鼓励外贸企业提档升级,提升产品竞争力,增加附加值,改善企业管理。对当年进出口100万美元以上,且技改投入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给予50%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当年获批各类管理体系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等的,一次性给予50%的费用补贴,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第九条 对年度进出口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位居我市进出口总额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第十条 生产型企业从市外引进外经外贸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人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有一年以上社保记录,且企业当年进出口突破30万美元以上或新增进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人民币。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按其实际支付信用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补贴额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走出去”。对我市企业到境外投资项目(贸易公司、办事处除外)的,对单个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项目(含增资)进行支持,按照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的补贴上限为人民币50万元。第十三条 支持境外营销网络实体建设。对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或租赁)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海外仓,当年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最高1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十四条 支持引进外资。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等,当年度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方式投资,按照商务部认定的实际到位外资额(以人民币计)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五条 为提高我市进出口企业报关的便捷性,对在界首市境内设立的报关公司,界首市境内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通过本报关公司进行报关的,报关费每单给予人民币150元奖励。第十六条 对新设立并通过海关验收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对新建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通过海关验收,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每年实际发生的运营费用给予不高于10%的补贴,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对于综合保税区建设给予资金和政策的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对进口设备进行补贴。对于自营进口设备在50万美元以上(海关商品编码以“8”或“9”开头)的我市企业,按0.02元/美元给予补贴。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界首市级其他同类财政奖扶政策不重复享受,同类财政奖扶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界首市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政秘〔2017〕30号)文件同时废止。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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