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企业优惠政策

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界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6日 政策文号:界政发〔2021〕10号 有效性:有效
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界政发〔2021〕10号各乡、镇、街道,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界首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0月16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界首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    界首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推动监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安徽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阜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并分别由界首市国资委、界首市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国资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在境内外以货币、实物、股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监管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集团(总)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监管部门确认的监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三条 市国资监管部门逐步围绕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结合职能转变,以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营、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监管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过程监管。第四条 市国资监管部门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监管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实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分类监管,监督检查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第五条 监管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省和全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积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条 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认真履行投资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各层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推进内部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化、科学化、流程化,对投资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强化责任追究。监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投资人才队伍的培养、选拔、使用、考核和激励机制,提升投资人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素养,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资决策及相关管理制度。(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三)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四)投资风险管控制度。(五)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节点控制制度。(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十)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其中,投资决策及有关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评估及论证;尽职调查;档案管理等。监管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制定的、以其他方式或载体记录的材料以及董事会表决的声像资料等要及时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档。投资项目档案原则上一式三份,由项目单位、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分别保存备查。企业投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市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实施前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对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从严把关,必要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根据市国资委授权,由监管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企业应当在市国资监管部门发布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报市国资监管部门。第九条 市国资监管部门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规审核、考核分配、产权管理、资本运营、企业改革、财务监督评价、外派监事会监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行为全面监管,及时防范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第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年度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监管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书面报送市国资监管部门。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后的投资计划应及时报送市国资监管部门。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的主要方向和目的;投资规模、投资预期收益分析、资金来源与构成、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率影响分析;投资结构分析;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企业有关决策文件以及其他补充材料等。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所有重点项目在实施前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企业科学论证决策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确需开展的非主业投资,应有利于企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发展。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投资视同主业投资。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监管部门确认的主业、非主业情况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方向,围绕落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审慎开展尽职调查(须包含对所投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市国资监管部门依据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监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监管部门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监管部门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到企业的哪一层级,监管就必须及时跟进到哪一层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须经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监管企业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须在投资决策前出具书面意见,所有意见应记录存档。第十四条 列入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市国资监管部门报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市国资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报批或备案程序,对有异议的项目,一般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企业反馈书面意见。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在负面清单以外且符合主营业务范围的,市国资委根据项目投资金额及有关规定,设置投资决策权限,实行分级授权报批制度。市国资监管部门必要时可建立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论证时间不计入反馈时间。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须明确责任部门,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于每个季度终了10日内将截止至目前的本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市国资监管部门。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市场化筹资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第十八条 市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及实施中的重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提示,企业收到相关提示函后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国资监管部门。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监管部门。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四)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五)上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本年度投资后评价安排计划。(六)其他须报告的内容。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投资经验,完善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原则上监管企业应结合实际逐步扩大后评价的重大项目数量比例,选取的后评价项目应重点包括实施情况较好和较差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和限制类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投资项目,投资实现的目标与预期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等。市国资监管部门针对巡视巡察、审计、监事会监督检查等发现的问题项目,主导或责成相关监管企业及时开展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意见作为问题项目整改和追责的重要依据。监管企业应结合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风险管理等。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监管部门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识别、防范、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出现的各类风险,做好项目退出时点与方式安排。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国资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三)重大资产损失,严重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事故等。(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严重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五)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六)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或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七)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等。监管企业应在向市国资监管部门报告投资重大事项的同时,做好应急处置及下一步风险防范预案工作。市国资监管部门根据监管企业的报告及处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监管部门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结合财务监督、监事会监督、领导人员管理、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成果的运用,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监管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监管企业。相关监管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市国资监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视情追究责任或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其它由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所属监管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所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界首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1年版) 一、禁止类1.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政策的投资项目。2.不符合界首市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导向的投资项目。3.不符合界首市市属企业功能定位、板块运营、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4.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省、市和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5.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项目。6.未按规定完成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及审批(备案)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7.通过新设基金、委托贷款等金融方式进行非主业投资、非金融类、非投资类企业投资类金融、互联网金融项目(不包括产业链金融项目)的投资项目。8.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产权管理不明晰、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进行合作的投资项目。9.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运营、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10.非房地产主业企业新增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11.投资规模明显超过企业实际能力的投资项目。12.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二、特别监管类1.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不包括国家、省、市批准的投资项目)。2.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3.年度投资计划外、非主业投资项目。4.并购非国有股权或向非国有企业增资的投资项目。5.单项投资额大于本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的重大投资项目。6.超过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的企业推高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上述项目不含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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