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0日 政策文号:马政办〔2013〕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3日  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工程量变更管理,推进工程量变更审批规范有序,依据《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试行)》(马政〔2011〕8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重点局组织实施的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量变更,是指因施工现场情况需要或其它技术原因,对施工图进行调整、修改导致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第四条 工程量变更坚持“提高工程安全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集约利用资源、从严控制变更、以不变更为常态”的原则,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涉及装饰等附属工程的变更应从严控制。工程量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工程量变更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权限、时间完成申报、审核、批准。第二章工程量变更条件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下列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本细则办理工程量变更申请。(一)因规划调整、文物保护等须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二)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而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三)因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调整;(四)其他依法应当办理工程量变更的情形。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下列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不予办理工程量变更。(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三)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四)利用清单细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五)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六)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七)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八)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九)其他不予办理工程量变更的情形。第三章工程量变更的申报和审批第八条 工程量变更申报(一)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提出工程量变更建议,由市重点局负责向市建设办提交工程量变更申请。(二)市重点局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量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并分别签署意见,盖章确认。工程量变更申请须由建设单位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签字确认。第九条 工程量变更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必须提供的申报材料:1.工程量变更请示(含项目基本情况、工程量变更情况及变更建议);2.工程量变更审批表;3.工程联系单;4.工程量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图纸;5.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量变更预算;6.工程量变更专家论证会纪要(单项变更10万元以上的,或根据变更性质,必须组织专家论证的)。(二)根据项目情况应当提供的申报材料:1.工程量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测量资料;2.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3.其他证明材料。第十条 工程量变更会审。(一)市重点局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向市建设办提交工程量变更申报材料,市建设办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市建设办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其一次补正,补正后申报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市建设办将不予受理。(二)市建设办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工程量变更会审,根据会审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三)市建设办组织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财政局、市城投集团等部门对工程量变更项目进行会审。对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重要变更,实行相关部门和专家联合会审。(四)会审通过现场踏勘、查看资料、集中讨论方式进行,重点审查工程量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程序合法性。会审实行部门缺席默认制度,会审意见作为工程量变更审批的依据。(五)若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因规划布局、建筑外形等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规划,申报变更单位应及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调整。第十一条 工程量变更由市建设办组织会审通过,报市城市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会议审议批准后,市重点局开始施工。涉及安全、质量、连续作业、工期紧迫等紧急情况且工程量变更造价100万元以下的,经市建设办组织会审通过,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市重点局开始施工,同时报市城市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会议备案。第四章 工程量变更审查责任划分第十二条 市重点局应认真组织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中介审查单位对工程量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控制变更费用,并对汇总上报的所有技术经济资料的真实可靠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三条 市建设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工程量变更进行联合审查,各部门要各负其责,从严控制工程量变更。第十四条 会审组专家成员负责对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技术参数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该项变更的重要审核依据。第五章 工程量变更结果运用第十五条 为全面掌握项目工程量变更总体情况,在整个项目完成决算审计后,市重点局负责统一汇总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办备案。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工程量变更申报手续,工程量变更的审批意见将作为工程概算调整、工程决算审计、签订施工补充合同和工程进度款拨付依据,未经审批的工程量变更,市审计局在进行决算审计时将不予计量,市财政局、市城投集团不予拨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工程量变更经审核确认后,其工程款拨付按照《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 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市建设办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市财政局、市城投集团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量变更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等主观责任造成工程量变更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同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因监理单位未按照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量变更的,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上述行为依据《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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