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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2016〕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保红线、开发资源保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一)突出规划刚性约束。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原则,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不予通过选址、立项、审批、供地。(二)加强用地计划调节。坚持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根据全县产业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需求,优先保证重点急需项目用地,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二、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三)强化土地征收主体。县政府是土地征收主体,项目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实施土地征收。项目用地批准后,县政府可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做好征收资金的监督、拨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四)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严格按照《石台县实施〈安徽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细则》(石办发〔2011〕11号)和《关于建立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机制的意见》(池征领〔2010〕2号)等要求,开展土地征收风险评估工作。对经过风险评估并认定可以实施的,方可开展土地征收工作。(五)严格土地征收标准。严格按省政府公布的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和我县最新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征地补偿。加强土地征收过程监管,严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确保征地后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六)强化土地批后监管。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满9个月未实施征收的,县国土资源局应督促有关乡镇政府限期征收;对超过2年未征收的,省政府将收回农用地转用指标。对前3年累计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低于50%的,县国土资源局暂停受理该乡镇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申请。三、强化用地预审和审批管理(七)严格用地预审和用地标准。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发〔2012〕98号)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依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皖国土资〔2012〕344号)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面积予以核减。(八)严格用地审批。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及村建设,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按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4公顷以下的,应按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使用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按程序报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落实《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53号)和《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要求,做好全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保护耕地红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避免和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业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但对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2015〕10号)办理。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新业态发展用地按照《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办理。四、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九)推进已批土地供应。各乡镇政府应摸清辖区内批而未供土地数量和基本情况,加快做好土地征收和招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批而未供土地供应工作,确保项目先供后用、依法用地。(十)严格落实用地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定方式公开出让。探索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制度。推行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十一)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出让的建设用地必须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条件的“净地”。禁止“毛地”出让,禁止以不公开形式给特定对象特殊政策,从严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十二)强化土地价款征收管理。单宗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原则上1年内缴清,特殊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用地经批准最长不超过2年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未全部缴纳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得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价款。(十三)坚持供地方案会审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供应前须会同县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规划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编制详细的供地方案。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建设期限。县规划局根据项目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红线和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等要求;属于工业项目的,应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提出厂房建设标准、规模、绿地率、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比例等要求。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建设要求和土地开发条件,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经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十四)坚持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承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后,除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颁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相关开发利用条件及违约责任外,应建立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承诺书》制度,由土地使用者作出书面承诺,自愿接受土地供应方追究土地使用者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的其他违约责任。(十五)严格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和规定程序划拨供地。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县直有关部门因布局调整而闲置的国有土地,应进行资产评估后纳入县土地储备库,由县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条件进行转让的,须经县政府批准,并在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严格划拨用地范围,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应积极探索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五、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管理(十六)严格供后土地的用途和规划条件的管理。土地出让后,所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对确需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须经原出让方和县规划局同意,并按规定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十七)严格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和转让管理。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须符合法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对不符合转让条件擅自转让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受理和办理房地产分割登记手续。其他项目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或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十八)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对已供应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动态检查。发现土地使用者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进行开发利用和违背承诺书的,应要求其限期纠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进行开发建设;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到期未进行开发建设或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将认定为闲置土地,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予以查处。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县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十九)建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履行承诺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县住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联合审查,由县国土资源局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后,出具书面检查核验意见。县国土资源局未出具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发现土地使用者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及违背承诺书承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承诺书承诺条款追究土地使用者违约责任。六、强化责任落实(二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围绕“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目标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耕地保护、征地补偿、建设用地利用等相关工作。(二十一)严格检查考核。县政府将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依法用地等工作纳入乡镇目标管理考核及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考核情况作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安排等依据。持续开展土地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将违法用地、闲置土地、捂地、圈地的企业和个人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石政〔2008〕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2008〕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2011〕36号)同时废止。 石台县人民政府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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