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9日 政策文号:石政秘〔2018〕185号 有效性:有效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石政秘〔2018〕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石台县人民政府2018年10月9日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池发〔2018〕7号)规定,为了更好地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降本减负,现将《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等相关政策的通知》(石政秘〔2011〕101号)文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及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作如下调整:一、将一等和二等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由原来的6元和4元分别降低为5元和3元,三等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维持不变;二、将仁里镇杨潭工业园区和横渡镇香口村柏山渡组至横渡大桥(含秋浦河与县道X025交界区域),由原二等土地调整为三类土地;三、上述政策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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