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8日
政策文号:东政办秘〔2024〕31号
有效性:有效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东政办秘〔2024〕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开区、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东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业经县政府第17届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引领推动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池政秘〔2023〕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三)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府融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牵头责任单位,包括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东至各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发展改革部门。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具体实施单位(包含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的代建单位)。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前款所列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且由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二)遵循“量入为出、先急后缓、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项目安排原则;(三)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四)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防止“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第七条 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库”。第八条 县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投融资委),是政府投资项目议事、协调和监督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方针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研究决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审定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预算的调整;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等。县投融资委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县投融资委日常管理工作;县投融资委下设概算审查、预算审查办公室,分别设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预算审查工作。县发改委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县科工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县财政局、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由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同步管理。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国家和省对水利、交通、农村农业等项目审批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需要国家、省、市审批的项目,或申报中央和省、市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求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意见,并核报县政府审查同意。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按有关规定审批。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由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二)项目建议书文本;(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预审意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绩效评估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及产业政策,已落实资金筹措等建设条件,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估算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落实主要建设条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审查批复意见。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对于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筹措方式等内容。对于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审批申请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三)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查意见;(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根据环境影响大小,按规定提供)(五)节能评价审批意见(根据能耗大小,按规定提供)(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选址、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要求,且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不得超标准、超规模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及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第二十条 一般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政房建(含房屋装饰装修及维修改造)、公路港航、水利设施、农村农业、林业设施等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为同一人的,除按规定应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外报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申请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三)经项目主管部门自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书(含说明书、图纸、初步设计概算等);(四)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和划拨决定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予以批准(核定)。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可以不再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者经有关专业部门评审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先行下达投资计划的,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国家和省级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简化报批手续而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简化报批手续的项目取得项目代码后,可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前期工作意见表。项目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查意见书、环境评价等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 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的,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报批文件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第二十五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中介服务机构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评估工作。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或有关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批复文件。第二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八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等县有关部门对县本级(包括县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县属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含县级以上财政投资,下同)。第二十九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县本级预算相衔接,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一)县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印发编制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通知,规定编制范围、编报流程、编制内容和报送时限等要求。(二)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每年第三季度向县投资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近三年需利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下一年度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年度投资计划及需政府安排的资金额度。(三)县投资主管部门统筹研究县有关部门报送的项目计划建议,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资金需求,结合当年度财力状况等因素,形成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四)县财政部门将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预算安排情况通过预算“一下”控制数告知县有关部门,并抄送县投资主管部门。县有关部门结合预算“一下”控制数、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进度,修改完善本部门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报县投资主管部门。(五)县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形成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建议,联合县财政部门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六)原则上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当年一季度完成下达。确需及时实施但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以下规定报批,增补年度投资计划:投资估算不超过500万元的(不含上限,下同),应报县政府同意,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应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投资估算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应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投资估算10000万元以上的,应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七)竣工待结算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与年度实际建设实施的项目一并纳入县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第三十条 列入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分为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前款所称实施项目,是指在下一年度拟安排县本级政府投资资金的新开工及续建项目。前款所称储备项目,是指符合县本级政府投资资金支持方向,但在下一年度暂不具备县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条件的项目。第三十一条 列入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实施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安排方式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三十二条 县委、县政府明确支持的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市批准的相关规划的项目,且当年度内能够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可以列为储备项目。储备项目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加快推进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后可按程序转为实施项目。当年度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额在执行中有调增时,应优先安排进度快且仍有资金需求的实施项目和条件成熟的储备项目。第三十三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年度投资总额调整或项目增减等确需调整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由县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县本级预算调整的,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并经财政预算评审,确定项目招标上限价。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未获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的,财政部门不得给予预算评审,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得给予招投标。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建或明确项目建设法人,负责项目的施工前准备和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做好建设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落实工作。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项目预算经过财政部门评审后才能进入招投标程序,项目中标价不得超过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招标控制价。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县交通、水利、住建、科工、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未经批准,县内任何单位不得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招投标交易平台。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投标,县发改委、财政局在施工招标前应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和用地(征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以及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否则不得施工招投标。对应招未招项目、非依法必须招标但未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交易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对应进未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规在场外交易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工程验收手续;财政部门不得办理资金拨付等手续。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合同审查和管理,不得订立与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合同、协议等。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参与勘察、设计、施工、竣工、交付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以及信息、合同管理。监理单位应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等监理合同、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文件等,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开工条件,行业主管部门对开工条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明确,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并已建立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获批复,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三)项目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四)按相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施工等相关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手续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四十二条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对于项目单位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具体按照《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和全过程代建两种方式。拟采取委托代建的项目,由委托单位提出代建申请并附代建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审批手续。鼓励和支持具备代建条件的县本级国有企业参与项目代建。EPC等工程总承包制项目比照“委托代建”项目审批流程。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二)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调整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要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六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按变更金额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三类。(一)一般工程变更,中标价10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20万元以下;中标价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50万元以下。(二)较大工程变更,中标价10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中标价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三)重大工程变更,中标价10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100万元(含)以上;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含)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造价200万元(含)以上。工程变更造价200万元(含)以上且超工程中标价10%的,不予变更。第四十七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定报批:(一)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审定,也可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查,但审查结果须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二)较大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自行组织审查基础上报联合审查办审查,然后报分管县领导审定。(三)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自行组织审查基础上报联合审查办审查后,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四)各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造价达到重大工程变更标准的,所有工程变更(包括已审定的部分)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国家和省、市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部门及相关出资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四十九条 按照“管项目必须管环保、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安全”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各参建方必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项目责任单位既是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管理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业主单位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负责督促、指导项目责任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管职责。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政府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验收必须邀请县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参与。项目涉及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消防、气象、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验收。重大项目根据需要由县政府指定县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编报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查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查,审核结果作为工程造价结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财政部(财建〔2016〕503号)文件要求,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所有工程建设档案。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核后三十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和财务决算批复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办好资产登记。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第五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以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结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手续是否齐全。(二)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三)建设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四)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文件是否相符。(五)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填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五十四条 县审计部门有计划的对以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开展跟踪审计。对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价、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第五十五条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依法公开。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六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第六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等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第六十四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县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东政办〔2020〕25号)《东至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措施》(东政办秘〔2022〕87号)同时废止。《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秘〔2021〕95号)《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东政办秘〔2021〕72号)等政策内容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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