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修订)、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0日
政策文号:东政办〔2020〕25号
有效性:有效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修订)、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的通知 东政办〔2020〕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修订)》《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经政府批准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新建、扩建、改建等)的预算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安排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第二章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第六条县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资金年度滚动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征迁、用地等手续,基本具备施工招标和开工条件,拼盘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申报预算;安排前期工作经费须在当年完成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已审批的设计和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预算,报县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第十条县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预算评审,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并下达项目工程预算批复。项目工程预算批复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概算。第十一条项目工程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投资超过项目工程预算10%的应当报县投融资委员会变更审批,由县财政部门对变更工程量进行评审,并下达批复。第十二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县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工程预算批复组织项目工程招标采购工作。项目中标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批复金额。第三章 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填报《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表》(见附表);(二)首次拨付资金需提供县发改委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审批表)、施工合同、县政府批示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工程进度款拨付需提供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及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涉及变更的需提供项目预算变更批复及签证单等相关资料;(三)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应遵循“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预留不低于工程合同总价款20%的工程款(含3%质量保证金)。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加强工程竣(交)工决(结)算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核。第十六条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在年终前未开工建设的,原则上所安排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收回,如需再安排的,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自然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工程进度受阻,资金当年无法全部支出而形成的部分结余,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使用,原则上不超过批准的建设期,没有明确建设期的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办理延期申请的,县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将资金收回统筹安排使用。未经批准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而造成预算超支的,不予追加预算。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交)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建设单位编制完成竣(交)工财务决算后,应及时出具正式函件,按照下列要求报批:(一)经营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50%以上(含50%)的报县财政部门审批;50%以下的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报县财政部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备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交)工财务决算,应附主管部门财务机构签署的审查意见。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预算超支的;(二)建设单位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有关文件、资料的;(三)财务决算手续不完备,支付程序不规范的;(四)弄虚作假,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支出、谁自评”要求组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单位自评基础上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第二十一条对建设单位、个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5月23日印发的《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东政办〔2018〕25号)同时废止。 东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四条县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审计程序,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受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50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县政府研究,并报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总计划。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重大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但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价款结算等管理活动。重点审计监督以下内容:(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遇有办理紧急事项或者建设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十条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以及组织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发生的费用,应当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负责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应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竣(交)工后应当及时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建设单位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的,应当在审计机关招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公开选取确定,发生的审核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交)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费用,可在合同约定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工程价款核减率10%以下(含10%)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二)对工程价款核减率超过10%、15%以下(含15%)的,超出10%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三)对工程价款核减率超过15%的,所有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四)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向县政府报告的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县委审计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审计机关已经实施的结算审计项目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县已出台的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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