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政策文号:东政办〔2010〕52号 有效性:有效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10〕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隅化工园区管委会,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石台工业园区)管委会筹备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保证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加快县域污水处理产业化建设,改善城区环境和人民生活质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区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3号令)、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号)文件和《池州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池政〔2005〕5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第三条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县供水企业供给自来水的、使用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区污水处理费。第四条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0.8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2元/吨。在污水处理管网工程未按设计标准建成前,居民生活用水按0.3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按0.6元/吨、特种行业用水按0.8元/吨征收。第五条县住建委为县城区污水处理厂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区污水处理费由县住建委负责征收,并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来水的委托县自来水厂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委托县水务局水政大队代征,支付5%的代征手续费,按季结算。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及时缴入县财政专户,免征各项税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缴纳和拨付的具体事宜,由县住建委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商定。第六条城区污水处理费不足维持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县住建委会同县财政局、物价局核定运营成本,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财政补贴。第七条城区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量按月计算征收,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城区公共用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使用自备水源有水表的,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无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征收。在城区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要逐步关闭自备水源,使用自来水。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降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或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减缴或缓缴,但不得免缴。对享受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凭《低保金领取证》,其污水处理费按每月每户5吨生活用水量先征后返,一年结算一次;生活用水量每户每月平均不足5吨的,按实际用水量先征后返,超过部分按收费标准缴纳。第九条县环保局应加强对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其处理排放的污水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仍未达标的,应对污水处理厂依法给予处罚。同时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促其排入城区管网的污染物达标。第十条县住建委负责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县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管。第十一条未按规定缴纳城区污水处理费的,由县住建委责令限期缴纳,并从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的1‰的违约金。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区污水处理费的;(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区污水处理费的;(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委会同县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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