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2日
政策文号:东政办〔2015〕66号
有效性:有效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政办〔2015〕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广PPP融资模式在我县城市建设领域的应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东至县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为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先行试点。按照“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要求,选择盈利预期较强,前期工作比较成熟的PPP项目,科学论证,先行试点,稳妥运作。(二)量力而行。PPP模式推广运用,要与政府的财力和管理能力进行匹配,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制定可行的措施,选择合适的路径,确保合作项目有力有序推进。(三)互惠共赢。建立健全合作项目的绩效考核和收益分配机制,实现政府、社会资本和社会公众共赢。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明确排他性约定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加强项目成本监测,动态调整收费定价和政府补贴,确保社会资本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经营,又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四)风险分担。在风险和收益对等前提下,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按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五)诚信合作。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要求订立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无故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六)公开透明。在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伙伴确定、价格管理、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营造公开透明的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二、适用范围PPP模式主要适用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水环境治理、污水处理及管网系统、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公共交通、停车场、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公路等交通设施,医疗卫生、旅游、教育、农田水利、养老、社会事业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保障性住房、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已建成项目,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存量项目,探索植入PPP模式。主要通过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既盘活存量资产,减轻政府公共财政资金压力,又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三、操作模式按照PPP项目的经营特性及向使用者收费的可行性,实施不同的PPP操作模式。(一)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移交—运营—移交(TOT)、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如城镇供水,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等项目。(二)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移交—运营—移交(TOT)、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如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及厂网一体化、环卫环保及垃圾处理等项目。(三)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如城镇排水、排水管网、水环境治理项目,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市政照明、道路桥梁维护、园林绿化管养项目等。四、准入条件按照PPP项目形成特点和项目特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设置必要的社会投资人准入门槛,保障社会大众和政府的权益。(一)信用信誉良好。投资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重合同、守信用,具有社会责任感。(二)技术业绩优良。投资人或投资人组成的联合体具有建设营造、经营管理、运营维护同类工程的业绩或经验,有良好的经营技术能力,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资格。(三)经营资金充足。投资人具备良好的财务实力与融资能力,财务状况向好,偿债能力较强,具备同类项目成功的盈利模式和竞争模式。(四)人才力量雄厚。投资人具备专业的PPP人才、技术人才、财经人才与管理人才团队。(五)设备要素完备。投资人拥有专业的设备及完成服务所必须的其他重要要素资源。(六)安全质量过硬。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投资人主动防范责任意识强,安全与质量管理措施得力,经营性较好。五、合作机制(一)回报机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社会资本通过“使用者付费”和必要的“政府补贴”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按照“收益合理共享、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回报机制。社会资本的合理净收益率原则上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基数并参考项目建设运营周期的长短适当上浮,项目合作周期原则上为10年—30年。设立PPP项目专项资金,用于PPP项目前期开发费用补助、PPP项目补贴、融资担保补助、融资贷款贴息、项目注资参股等。将政府财政补贴PPP项目支出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统筹考虑。1.建立定价调价机制。做好项目收费价格管理,稳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时效性监测,建立定期审价制度,健全公共产品或服务收费的动态调整机制和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物价部门做好价格监管工作,防止项目法人随意提价损害公共利益。2.实行损益分担机制。对通过价格调整收入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超出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应合理分享。对于亏损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事先的协议合理分摊。3.完善政府补贴制度。财政补贴重点对通过价格政策的合理调整,收入仍不能达到成本和合理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贴。建立动态补贴机制,政府补贴调整由财政部门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融资成本、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率等因素提出补贴意见,报政府批准。政府补贴方式可以是货币补贴,也可以是土地及物业开发、广告经营等资源配置。(二)退出机制。合作项目发生以下情况可以退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一方发生严重违约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或发生类似情况;合同中约定需中止或政府接管的情况。经协商或整改,项目合同仍无法履行,项目需提前终止退出。发生合作项目退出情况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制定退出方案,报政府批准,并做好临时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项目违约方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各类产权和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和市场化的退出渠道。六、实施流程PPP项目实施机构原则上由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也可以是所属事业单位,县城投公司等县属国有公司,根据合作项目的行业性质和特点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一)项目征集遴选。县发改委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负责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征集遴选潜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发起的PPP项目由主管部门以初步实施方案的方式向县发改委申报,社会发起的PPP项目由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县发改委推荐。县发改委牵头对征集到的PPP项目进行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审核。依据审核结果,建立县级PPP项目储备库。PPP项目申报和推荐应明确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合作模式设计、回报方案设计与合作周期设计。(二)项目评估论证。入库项目的实施机构向县财政局提交项目基本情况、初步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委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同时,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政府付费或财政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三)制定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机关、项目的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合作伙伴应当具备的条件、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模式、交易架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的选择、产出标准和绩效指标以及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项目实施机构在制定实施方案阶段,应对有意向参与项目合作的社会资本征集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机构将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发改委,由县发改委组织住建、国土、交通、水务、环保、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四)合作伙伴选择。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多种方式,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选择诚实可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项目涉及产权交易的,按项目性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公开、公平、公正竞价进行。对采取竞争性谈判或邀标方式的,应测算配置资源价值、评估价格、财政补贴等主要条件。县财政局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加强PPP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并优化环节和流程。(五)合作合同制定。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与PPP项目其他参与方在平等协商、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签署项目合同,并按规定公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合同内容应该包括项目功能、合作模式、绩效要求、风险分担、评价机制、监督机制、付款方式、收益调整、退出机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涉及的合同范本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制订,并在专业机构出具审查意见的基础上,由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共同协商并根据谈判结果研究完善,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六)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委等部门,监管PPP项目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保证按时完成项目融资并履行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项目运行期间,依约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并定期对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费用,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支付超额收益。需要进行合同调整的,应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等,适时调整价格、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租金等,确保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运营。(七)合作绩效评价。县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绩效评价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对绩效评价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视项目合作周期,每隔三至五年对合作项目实行一次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及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评估风险,制定应对措施。项目评估要推行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之外的第三方评审机制。(八)合作项目移交。项目合作期满,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资委、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共同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移交,做好移交资产的评估、性能测试及资金补偿,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九)项目公司清算。项目移交以后,项目公司的业务随之中止。项目公司应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清算、注销等相关手续。七、保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任小组组长及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财政、住建、经信、国土、交通、环保、农委、水务、卫计、民政、审计、物价、金融办、法制办、招管办、大渡口经济开发区、东至经济开发区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一室四组”,包括办公室、综合协调组、商务谈判组、法律咨询组和项目实施组。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委、县招管办、县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分别任综合协调组、商务谈判组、法律咨询组组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项目实施组组长,牵头负责PPP项目实施。县财政局成立PPP管理中心,负责PPP模式的政策研究和PPP项目的统一管理。(二)完善制度体系。着力构建PPP制度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配套管理办法。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应严格按规定上缴国库。(三)创造公平环境。按照诚信践诺的要求,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推进。依法行政,防止不当干预和地方保护,认真履约,及时兑现各类承诺和合同约定。严格社会资本守信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PPP模式规范有序运行。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方法、办结时限、服务承诺等,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贯彻公平竞争的理念,让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享受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各种优惠政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设定技术规范,明确行业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保障社会资本稳定运营。(四)加强项目监管。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架构,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在明确社会资本绩效目标和质量控制等义务的基础上,充分保证政府合理的监督权和介入权,建立及时有效的项目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机制,以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五)做好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推广PPP模式的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组织各类PPP项目培训指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研究出台PPP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定期发布PPP项目推广运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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