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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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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2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东至县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县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和《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办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水平,将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结果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绩效缺失有问责”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预算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的绩效管理,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第四条本办法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推进、部门单位具体实施。预算单位、预算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预算单位职责。(一)研究建立与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体系,并报预算部门批准执行,明确相关职能机构职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二)按规定负责编报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目标评审工作。(三)对批复的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并将绩效目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抓好结果应用,公开评价信息。(五)按规定向预算部门报告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提交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绩效评价专项工作报告。(六)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第七条预算部门职责。(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等。(二)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督促、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编报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三)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四)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五)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绩效自评,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项目资金管理挂钩机制,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绩效评价专项工作报告。(六)建立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七)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第八条财政部门职责。(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二)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审核、批复和结果运用,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三)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四)加强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抽查复核部门绩效自评结果,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重大政策和项目及部门整体绩效财政重点评价。(五)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六)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社会依法公开。(七)负责推进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库建设、共性指标库建设、专家库和第三方机构库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培训等基础性工作,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第九条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并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投入风险应对措施等进行客观、公正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第十一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审核未通过部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第十三条预算绩效目标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预算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审核、批复、公开“四同步”。第十四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遵循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目标设置基本要求,预算部门要健全预算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预算绩效目标。(一)编制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均需编制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应依据政策文件规定和有关要求,从反映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予以细化、量化,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二)编制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编报预算时,按照预算编制总体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部门职能与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依据部门和单位年度履职特点和重点任务,合理确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并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整体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按财政部门规定设置,个性指标由预算部门统筹考虑部门业务特点等因素自行设置。第十五条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由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一)预算部门审核。预算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报财政部门审核。(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十六条预算绩效目标批复。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在批复部门和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下达预算绩效目标。第十七条预算绩效目标公开。预算部门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的规定时限内,将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在其政务公开栏平台及财政部门统一平台同步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预算绩效目标调整。预算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第五章 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第十九条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顺利实现。第二十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执行主体,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运行监管主体,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工作。(一)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健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机制,重点选择本部门重大专项以及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二)财政部门定期对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实施预算绩效跟踪管理,并根据绩效跟踪的数据资料等相关信息,选取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发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对经采取整改措施仍严重低于预期绩效的,或经评审论证预期绩效偏低甚至无效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提请县政府调减预算项目资金或取消该预算项目继续实施,并提请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第六章 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第二十一条预算绩效评价是年度预算执行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等评价。第二十二条预算绩效评价按实施主体分为绩效自评和外部评价,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是外部评价重要组成部分,绩效自评包括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部门重点评价。(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和指标,对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全面衡量部门和单位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二)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通过填报绩效自评表的方式,组织政策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三)部门重点评价。预算部门要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基础上,选择本部门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评价。第二十三条预算部门应加强重点评价组织管理,严格评价流程,形成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对跨年项目,可以实施当年度阶段性评价并撰写当年评价报告,待项目完成后再实施项目总体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对部分效益显现周期较长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在以后年度实施绩效总体评价。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以及抽评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并与预算安排挂钩。第二十四条财政重点评价。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价机制,重点开展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对到期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部门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压实评价主体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开展绩效评价。第七章 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进行整理、分析,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应用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第二十七条反馈整改。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要及时反馈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及时反馈整改完成情况,抓好整改督导。第二十八条与预算挂钩。财政部门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项目绩效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财政转移支付挂钩。对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优先保障,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绩效较差的、整改不到位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预算绩效评价总体情况、财政重点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预算部门负责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将除涉密内容外的绩效信息全部向社会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条向人大报告。按照预算法要求及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预算部门按要求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将组织实施绩效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向人大报送。第三十一条明确责任约束。预算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总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制。将预算绩效结果与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挂钩,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选拔任用以及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计划将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三条对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单位绩效管理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县财政部门备案。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其他要求的,相应修改完善。第三十五条上级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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