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企业优惠政策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8日 政策文号:东政办〔2010〕6号 有效性:有效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隅化工园区管委会,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石台工业园区)管委会筹备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东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4届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优化国有土地资产配置、促进土地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全县土地供后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供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土地供后监督检查制度,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对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求开发建设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及时进行查处。第四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国有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申请制度,建设项目用地工程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组织各相关业务部门对土地利用情况复核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书。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后监督管理主要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有关内容对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重点监管:(一)是否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地价款;(二)是否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和竣工,是否闲置土地;(三)是否按照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四)是否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地界范围开发利用土地;(五)是否按照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进行项目建设;(六)是否存在少批多占和移址用地情况;(七)是否违规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八)属工业用地的,在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设施用地比例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九)其他需要列入监督管理的事项。第六条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土地供后监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一)向土地使用权人及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或调取文件资料;(二)对土地使用权人执行、遵守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勘测和检查;(三)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土地受让人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停止违约和违法行为;(四)对已认定违约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规定(约定)的竣工时间后30日内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申请,土地使用者应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的复核验收工作,不得拒绝或妨碍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并提供如下材料:(一)项目批复;(二)项目规划批复;(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五)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情况的说明;(六)相关图件;(七)申请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八)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第八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用地单位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对于房地产开发用地,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分割登记;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分割登记,并责令限期整改;如不能按期整改到位,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符合城市规划、确需改变用途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现时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县国土资源部门予以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房产登记,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进行土地登记,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恢复土地原用途,逾期不恢复土地原用途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承担。非经营性用地改变用途开发建设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收回重新依法公开出让。同时依照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价格和年期对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剩余年期给予补偿。第十条土地使用者超出出让面积范围进行建设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开工竣工期限的,具体开发建设周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原则上每宗地建设项目周期不超过三年,超过建设周期剩余的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理。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使用者征收相当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续建,逾期不续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工业用地含取得土地的出让价款,其它均不含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费用)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对县建设规划部门规划设计条件没有明确受让人占用地下空间而已占用建设的,县建设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许可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第十三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约情况的处理,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无约定的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其它违约行为的处理,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规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陈述、申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池州东至县产业园区

安徽池州东至县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安徽池州东至县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