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7日 政策文号:池政〔2010〕111号 有效性:有效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池政〔201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切实保障其工作开展。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应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领导副职职权。安全总监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专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2、建立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制度。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实行以岗位安全绩效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应不低于其工资总额的20%,管理层的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应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30%,高管层的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应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50%。3、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制度。企业党政正副职、总工程师(总工艺师)要每周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建设工程领域推行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相关负责人在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现场考勤制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的企业要实行负责人轮流值班或定时巡查制度。矿山企业带班领导要纳入安全培训范围,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4、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内全面的安全检查,切实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责令停产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而复产复工的、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5、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应按规定配备技术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与主业相关的专科学历。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在2013年前配备或聘用1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聘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服务的企业一般不得超过3家。6、强制推行安全技术装备。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在3年内全部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装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承压移动罐车、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在2年内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涉及“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要按规定实行自动联锁控制,新建企业要实行计算机集中自动控制。对逾期未安装使用并实现达标的,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车辆运营证等相关证照,实施停产停业、停止营运。7、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岗位要依法达到安全防护标准,实施现场检测监控,配备作业人员防护用品,按规定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做好职业病防治。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与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部门签订《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向政府或部门、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开做出安全生产承诺。企业内部,中层干部、部门负责人也要分别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应该包括规范的格式、承诺程序、具体的承诺内容以及承诺人亲笔签字。9、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缺失企业“黑名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列入“黑名单”:(1)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死亡2人以上责任事故的;(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得到整治的;(3)2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4)谎报、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职业危害严重、职业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的;(7)群众多次举报其非法、违法生产或建设,经查属实且整改不力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定期将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的企业相关信息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电力、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10、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考核奖惩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目标体系,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评价方法和指标以及诚信度分级办法。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奖惩办法,对于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工伤保险应按规定提高费率,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不得给予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也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申报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荣誉的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三、强化监管措施,切实落实政府监管职责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以下监管制度:一是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承担相应的分管责任;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二是建立安全生产“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委会每月要向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要在媒体上公布伤亡事故控制考核指标进展情况。三是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市政府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市政府安委会要对超半年和年度控制指标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市政府安委办要对发生一般事故、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存在非法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市管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四是实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由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单位。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五是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查处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在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挂牌督办的内容和有关要求。事故处理决定逾期未落实到位的,严格按照《池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12、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1号令),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消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农业、水利、商务、工商、质监、教育、旅游、环保、林业、邮政等部门依法对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准入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凡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银行业不予授信支持和贷款。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害气体、防尘、防火、防爆、排水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分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结构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对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同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责任。城区地面挖掘实行安全确认制度。14、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工矿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要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乡镇(街道)要明确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须在5年内达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标准要求。15、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加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力度。一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非法违法行为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打非治违”的工作措施。二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每年开展联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三是坚持“四个一律”原则。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或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按照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保障能力建设,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16、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要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专题安全教育。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员工转岗、轮岗前,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有关部门不得给予企业及其建设项目资金支持;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17、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建筑工地、渡口渡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升级和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评价。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应在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达标,否则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县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18、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全覆盖。探索建立工伤预防制度,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各级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行并逐步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挂钩。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工伤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采取政府引导、社会联动的方式,帮助因工致残但有工作能力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积极探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推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健全事故救援“绿色通道”。19、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基地建设。筹备建设集应急救援指挥、演练、信息分析处理等为一体的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托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公司黄山岭铅锌矿、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建立全市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依托事故发生地的消防大队、东至香隅化工园消防中队及当地重点化工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应建设区域性、专业性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救援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部署开展抢险救援。20、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加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管理,并与地方政府的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适时修订完善预案。企业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发现事故征兆、遇到险情时,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对应急处置得力、及时避险的有功人员,企业应予以奖励;对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五、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安全发展21、制定“十二五”安全发展规划。市、县区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将亿元GDP事故死亡率、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十万人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事故死亡率等控制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把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主要工作、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落到实处。企业必须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实在日常工作之中,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2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企业必须加大安全培训、隐患整治、安全技术改造、标准化建设、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并纳入生产成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专款专用。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行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为从事危险性作业人员支付保险费用、足额缴存风险抵押金;其他行业也要为从事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职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23、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技术和产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落后技术、生产工艺和装备设施,定期制定淘汰目录并予公布。按照“矿业换产业、资源配项目”的要求,对现有矿山进行重组、整合,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园区、集中区。切实抓好化工区规划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采取积极政策和措施,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序退出机制。24、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道路交通一次死亡3-6人的事故,水上交通、工矿商贸和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死亡2-3人的事故,一年内同一企业发生的第二起死亡事故、县区政府(管委会)发生的第二起同类型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有权出具结论性意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县区政府(管委会)事故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25、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和定期安全条件论证,应邀请安全技术专家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参加。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所作出的评价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按规定上限实施经济处罚。26、强化社会、舆论宣传和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对群众、舆论举报和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应迅速查实、整改。新闻媒体要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六、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27、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内较大事故起数超控制指标,或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被考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先资格。凡受到“一票否决”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内一律不晋级、不提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乡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事前、事中、事后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池政〔2009〕58号)规定,实行行政责任追究。28、加大对事故企业处罚力度。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一律按上限执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终身不得担任有关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的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凡违反规定任用其担任矿长(厂长、经理)的,对任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29、落实“打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县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打非”工作责任。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取缔,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区、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0、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对县区、部门和企业并行的网格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增加对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管理考核优秀的县区、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31、建立安全生产备案制度。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机构、制度、措施、执法检查方案、隐患整改督办、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企业要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机构、人员、制度、措施、奖惩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等,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实施意见》和本意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根据实际,制定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并严格组织实施。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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