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6日
政策文号:贵政办〔2024〕1 号
有效性:有效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政办〔2024〕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天湖风景区、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池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审计程序,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区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区审计局实施的审计监督,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四条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人员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经区政府研究,并报本级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按程序组织实施。第六条区审计局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二)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三)区审计局按照法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对本级政府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所有政府性投资建设EPC项目,以及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本级政府投资金额4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安排跟踪审计。第七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八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区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工程验收、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编制、标底审核、材料价格认定等管理活动;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项目决策、管理、咨询、评审等会议或发表意见、签署会议纪要。第十条区审计局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情况和预算评审情况抄告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尊重合同双方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竣工决算审计作为项目工程验收和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工程款。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负责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竣(交)工后应当及时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协审机构,加强对协审机构和施工单位的管理,并对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结果终身负责。结算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依据规定在协议中约定支付。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应当据实调整。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区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八)区审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区审计局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区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区审计局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区审计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区审计局聘请的相关协审人员和建设单位委托审核的社会协审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对区审计局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区审计局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十八条区审计局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区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遵守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性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贵政办〔2020〕32号)同时废止。
安徽池州贵池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4-07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2-26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政府性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3-12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1-10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南屏路创建餐饮质量安全街区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2020-08-10
贵池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9-07-24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
工业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07-07-14
安徽池州贵池区产业园区
安徽池州贵池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安徽池州贵池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立即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