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5日
政策文号:青政办〔2023〕2号
有效性:有效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23〕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 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县管辖范围内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投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予认可。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含乡镇,下同)负责工程变更审查的牵头组织和日常监管工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单位以及行业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类别共同参与会审。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四条工程变更的适用范围:(一)因建设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引起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二)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三)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或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调整引起工程造价变更;(四)应用先进的技术能节省投资、缩短工期的,或者变更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地方交通、环境保护及文物保护的;(五)合同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清单描述错误或清单工程量计算存在偏差且合同约定可调的;(六)依法应当变更或根据实际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经上级政府或部门以及县政府有关会议明确同意的变更;合同中约定的政策性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或下调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决定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工程变更管理范围。第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下列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三)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四)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五)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错判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六)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七)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八)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能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九)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十)除具有第十五条所述情况外,工程变更已事先实施的;(十一)其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的情形。第三章 变更条件第六条建设规划的调整需变更工程的,应提供规划批准意见书,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资料。第七条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应提供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原因分析和论证等资料。第八条设计变更应提供可选择的设计变更方案,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监理单位的技术审核和经济论证资料,需专家论证的提供专家论证资料,涉及节能部分变更的还应提供工程原审图部门的重新审查意见。第九条材料与设备换用、招标时暂定价的确认,应提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的书面意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质量等级、生产厂家以及现场询价签证等资料,经批准以后,方可进行材料采购招标和造价变更。第四章 变更等级第十条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1.累计变更工程造价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2.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且占合同价增(减)量在10%(不含10%)以上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变更:1.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且占合同价增(减)量在10%(含10%)以下的;2.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三)下列情形为一般变更: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四)累计变更工程造价指:变更造价增减金额的绝对值之和。第五章 变更程序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申报:(一)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一般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其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变更申请(无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也须完善内部审批手续);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书面向县政府分管县长报告,说明工程变更项目、原因及初步变更预算。经分管县长批示同意后,方可启动工程变更程序。(二)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并分别签署意见,盖章确认,建设单位委托的跟踪审计项目变更造价,还需经项目审计组审核。第十二条工程变更会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必须提供的资料:1.经分管县长批示同意的工程变更书面报告;2.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审批表;3.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图纸(无施工图纸的除外);4.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组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预算;5.工程变更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或论证报告(根据变更性质,须组织专家论证的);6.经批准的工程概算;7.工程施工合同;8.招标、投标文件。(二)根据项目情况应当提供的资料:1.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测量资料;2.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隐蔽工程等);3.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工程变更会审: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实行会审制度。(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参加会审。对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重要变更,实行相关部门和专家联合会审。(二)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审查工程变更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以及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参加会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应在会审会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会审牵头单位,审查意见须经单位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参加会审单位有半数反对的,变更不予认可。(三)经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变更资料齐全后,牵头审查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发变更会审会议纪要。(四)工程变更审查结果为会议纪要形式,为项目变更决策提供参考。审查结果不能代替监理、建设和审计等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量和价,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审批:(一)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二)较大变更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审批。(三)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审批)。(四)为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行为,对工程累计变更造价达到重大工程变更标准的,所有工程变更(包括已审定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十五条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工程变更与施工同步进行。(一)紧急抢险工程发生工程变更时,可先进行应急处理,应急处理结束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提供相关影像、工程量、工程变更等完整资料。(二)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工程基础及隐蔽工程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可以先安排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单位联合处理,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同时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三)工程基础开挖遇不明障碍物、重要文物,需要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的。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四)必须申请工程变更与施工同步进行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式,提供有明显标示尺度的影像资料,经办人、复核人、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及监理应在附件上签署具体意见,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外的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60万元以上,且与主体工程可分割实施或与原施工单位不存在施工工序上的前后连续性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选择施工单位;工程变更后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仍应按照规定程序选择施工单位。第十八条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的,变更增加的项目,审价或审计部门不予认可,建设单位等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建设资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造成的事实工程变更费用,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由此引起诉讼或仲裁认定需支付该变更费用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相关材料作为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二十条按照先追究、后变更的原则,凡非客观原因造成不合理变更,相关部门要先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后,方可提出变更申请。第二十一条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因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该项目工程咨询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相关条款追究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违约责任,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纪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青政办〔2017〕17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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