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险基金统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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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6日 政策文号:池政办〔2009〕32号 有效性:有效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险基金统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池政办〔2009〕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7月6日 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意见(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8〕246号)精神,现就我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老工伤”保险问题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个问题日益突出。妥善解决“老工伤”保险问题是当前保障困难群体生活,帮助企业减轻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二、老工伤人员(含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的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改制、破产后工伤保险关系仍然存在,工伤保险待遇没有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一)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三)按有关政策规定,符合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其他待遇费用。四、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认定标准和程序。(一)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九华山、市本级)对本地老工伤人员工伤证明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定确认后纳入统筹管理。(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已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企业公示后,将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三)对已完成工伤认定、未按劳动能力鉴定国家标准鉴定的人员,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四)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在纳入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未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应首先支付完毕。(五)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政策重新核算。五、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2005年1月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统筹管理。(二)自2005年1月1日参加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前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统筹管理。(三)未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池政办〔2006〕57号)规定,补缴2005年1月1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实施以来的工伤保险费,再将其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四)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应当足额缴纳清偿费用。老工伤人员1—4级旧伤复发医疗费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5个月一次性清算;生活护理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生活护理依赖等级清算5年;伤残津贴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清算5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实际领取水平为基数清算5年。(五)各县、区(含九华山、市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清偿费用、补缴费用由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企业留守机构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清算并签订协议,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实施。六、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原由企业支付的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范围的,按原渠道解决。七、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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