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芜湖市食品企业研发中心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芜湖市食品企业研发中心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的通知芜市监函〔2024〕133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登记注册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芜湖市食品企业研发中心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已经市局2024年第2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3日 芜湖市食品企业研发中心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 一、主体条件设立在芜湖的食品企业自身研发中心可根据发展需要,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向本市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或方案)。三、生产许可要求采用“研发+生产”一体化模式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条件原则上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或方案)要求,保证食品安全,相关条件共用时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场所1.应当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并根据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布局和划分作业区。2.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共用生产场所时,用于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库房或分区存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二)设备设施1.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可共用设备设施,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分开专柜存放。2.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试剂,集团公司的检验室等检验资源符合共用检验要求的,食品研发中心可共用该资源。3.鼓励研发中心使用自动化研发生产设备设施,降低污染风险。4.研发中心生产即食食品,鼓励配备关键控制点视频监控设备设施。(三)人员管理1.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人员要求应当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研发中心人员可兼职食品生产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2.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研发人员进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场所的,也应取得健康证明。(四)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和食品研发共用生产场所时,应建立错时使用、清场管理记录等制度,必要时进行清场合格验证,避免交叉污染。2.研发中心生产即食食品的,建立微生物防控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风险。四、申请类别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的食品类别提出许可申请,申请食品类别的品种明细应选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品种明细已列出的品种,该品种明细类别中未列出且有“其他”的,可选择“其他”,并在“其他”后写上该产品执行标准中的产品名称。五、申请渠道企业可用法人账号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首页,搜索“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选择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许可申请,实行全程网办。六、办理机构(一)全市范围内(除安徽自贸区芜湖片区)食品生产许可(除低风险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受理、审查、决定以及证书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市局登记注册局负责受理、决定以及证书发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核查。许可类别中涉及市、县两级办理机构的,统一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决定和发证,许可审查按照许可权限各自组织市、县核查人员联合审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风险食品【小麦粉(许可类别编号0101)、大米(许可类别编号0102)、挂面(许可类别编号0103)、其他粮食加工品(许可类别编号0104)、茶叶(许可类别编号1401)、糖(分装)(许可类别编号2101)、粉丝(许可类别编号2301)、粉条(许可类别编号2301)、粉皮(许可类别编号2301)】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鸠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所辖自贸区范围内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受理、审查、决定以及证书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工作仍由鸠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所辖自贸区范围外食品生产许可(除低风险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受理、审查、决定以及证书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工作仍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受理食品企业研发中心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报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现场审查。七、申请材料(一)新办生产许可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变更生产许可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2.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三)延续生产许可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2.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八、办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许可申请。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九、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在首页点击“电子证照”模块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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