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湾沚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湾政〔2024〕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驻区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补贴对象范围自2024年1月1日起,本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剩余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基准日以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时间为准,确定补贴对象。已按照《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芜政秘〔2010〕77号)规定纳入保障对象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不作为保障对象和本户计算剩余人均耕地的基数。二、缴费补贴办法(一)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各镇应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引导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总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我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按年缴费的基础上逐年给予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年,按规定计入其个人账户,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计入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计入。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其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上述缴费补贴不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补贴计算,在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100%除以计发系数计发。(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基础上按年申请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年,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领取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支付。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五)补贴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已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已领取缴费补贴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可申请一次性支付或依法继承。(六)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时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二)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我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筹集,今后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自规分局根据资金收支结余等情况报区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差额不足部分由区、镇财政承担,区级以上(含区级)项目征用土地的经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镇级项目征用土地的经费不足部分由镇财政承担。(三)区自规分局、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协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工作。预存单位应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到区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区财政局、区自规分局协同配合,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五)区财政局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四、新老政策衔接(一)2024年1月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以后其承包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二)按照《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湾政办秘〔2021〕1号)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保补贴办法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3万元/人。在按照补贴办法最后一次领取参保补贴时,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参保补贴累计不足3万元部分。五、各部门职责区自规分局负责对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拟征收土地、农用地、耕地面积、公示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就是否属于违法用地出具情况说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各镇对农用地、耕地承包、确权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区自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各镇及村(居)委会共同负责对拟安置保障人数、拟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和具体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区社保中心负责对拟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进行确认,负责缴费补贴发放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确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情况及缴费补贴财政保障工作。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二)强化宣传引导。各镇、村(居)委会要根据省、市、区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三)抓好落实工作。各镇各单位及村(居)委会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明确缴费补贴对象,筹集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政策规定出台,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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