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繁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繁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繁政〔2024〕8号 各镇人民政府,繁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繁各单位: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2024〕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补贴对象范围2024年1月1日起,繁昌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征收土地基准日年满16周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补贴对象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来确定。基准日以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时间为准。二、缴费补贴办法(一)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总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我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确定。(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按年缴费的基础上逐年给予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年,按规定计入其个人账户,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计入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计入。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其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上述缴费补贴不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补贴计算,在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100%除以计发系数计发。(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费后补贴原则,需按规定缴费并凭缴费凭证按年领取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年,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领取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支付。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五)补贴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已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已领取缴费补贴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可申请一次性支付。(六)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时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二)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我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筹集。今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要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三)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专项用于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和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待遇的支付。筹集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区、镇财政承担。其中:区级以上(含区)项目征收土地不足支付部分由区财政承担;镇级项目征收土地不足支付部分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四)区自然资源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工作。预存单位应及时足额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到财政部门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区财政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协同配合,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五)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四、新老政策衔接(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不再给予缴费补贴。(二)2019年12月31日前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户为单位),其承包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的,可在征地时选择继续执行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也可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缴费补贴,选择后不再予以更改。选择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缴费补贴的,家庭全部成员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自此次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终止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奖励政策自此次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年终止享受,原征地时安排,尚未使用的参保资金予以退回。(三)按照《繁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繁政办秘〔2020〕96号)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原参保补贴标准统一由1.95万元/人提高至3万元/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增加补贴部分在最后一次领取时一次性支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增加补贴部分在最后一次领取时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补贴部分不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补贴计算,在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100%除以计发系数计发。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镇、经开区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工作平稳有序。(二)明确责任分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征收土地时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各镇、经开区审核确认缴费补贴对象身份资格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等工作;各镇、经开区组织村(社区)填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等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并落实发放工作。(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镇、经开区和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现实情况,做好政策解释,合理宣传政策,积极引导符合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四)抓好工作落实。各镇、经开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筹集社会保障费用,确定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执行后,如遇上级部门有新政策规定出台,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繁昌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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