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微企业信用贷试点改革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无为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无为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微企业信用贷试点改革的实施意见无政秘〔2020〕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无各单位,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电线电缆产业园)管委会:为进一步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改革的实施意见》(芜政秘〔2020〕5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贷试点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思路以中小微企业为服务主体,以芜湖市政府信用数据库为基础,以金融科技为手段,以政策性担保增信为支撑,以企业自主申请、诚信合作为前提,利用芜湖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采取“线上+线下”一体化金融服务模式,进一步深化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改革,构建金融供给与企业融资需求常态化的在线对接平台,形成多方联动、合作共赢的综合金融服务机制。二、试点目标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试点改革,试点期暂定两年,试点期内力争我市进入芜湖市中小微企业信用数据库的企业超过1000家,我市境内银行机构要积极支持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资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普遍获得融资。三、试点方案(一)试点主体1.中小微企业。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有新增贷款需求且连续正常生产经营在一年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均可参加试点。企业自主选择合作银行和征信服务机构,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主动配合做好数据采集、更新及贷后管理工作。2.征信服务机构。芜湖市政府引进签约的在芜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征信服务机构作为2020年我市开展试点改革的合作征信服务机构,合作一年后由改革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征信服务机构。征信服务机构要不断完善评级模型及方法,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征信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信用评级报告,并建立双向信用评级报告制度(即:针对同一家企业的贷款需求申请,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同时,芜湖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出具验证信用评级报告,两份信用评级报告交叉比对),作为合作银行授信的主要依据,并负责贷后监测。按照市场化原则向合作银行提供贷后服务。3.银行机构。为我市境内的地方法人银行或县级支行,以中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审贷的主要依据。4.担保机构。市融兴担保公司担保300万元(含300万元)及以下新增信用贷业务,300万元以上信用贷业务由芜湖市民强担保集团担保,鼓励市融兴担保公司担保300万至500万元信用贷业务,单户企业(集团)信用贷担保额度与现有政策性担保额度合计数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同时鼓励我市企业向芜湖市民强担保集团申请办理中小微企业信用贷。市融兴担保公司以征信服务机构出具的双向信用评级报告和银行授信批复作为决策依据,为试点企业直接提供担保增信。市融兴担保公司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业务流程操作的,发生代偿或损失,予以免责。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无需提供反担保条件,但企业法人代表(职业经理人除外)、持股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风投公司除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必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企业有特殊状况,需要减少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风险可控原则“一事一议”。)(二)业务流程1.企业登录并注册芜湖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发布融资需求,根据市场化机制自愿选择合作征信服务机构及无为域内银行,申请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并授权采集其信息进行信用评级。在确定合作银行及征信服务机构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2.征信服务机构在经企业授权的基础上,利用政府大数据,融合自主采集的相关社会数据,与芜湖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同时开展信用评级,并及时出具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授信建议等。双向信用评级报告按孰低原则采用授信建议。3.合作银行在收到企业贷款申请、企业完整的授信申请材料及企业双向信用评级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出具授信批复或不同意发放贷款的说明,合作银行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回复的,企业有权另行选择其他合作银行。4.担保机构直接以双向信用评级报告及授信批复为依据,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担保函。担保额度按双向信用评级报告确定的额度和合作银行授信批复额度孰低原则确定。5.合作银行在收到担保函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并在放款后在平台上进行贷款备案,备案信息包括是否成功放贷、放贷额度、放款时间及相关原始凭证等信息。合作银行在IT系统层面与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自动化完成相关信息的交互。(三)贷款额度、期限及费率市融兴担保公司对单户企业(集团)授信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一个贷款周期内,单户企业(集团)不得重复向市级和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出申请。鼓励合作银行实施优惠贷款利率,利率不得高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利率(LPR)加115个基点,优惠贷款利率上限可按年优化调整,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市融兴担保公司按省政府规定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年化费率的1.2%减半收取担保费。(四)贷(保)后监测征信服务机构按月将贷款企业贷后监测情况报送至市融兴担保公司,并实时做好风险预警防范等工作,重大风险预警信息要第一时间同时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同时征信服务机构应与合作银行建立紧密的贷后监测联动机制。有关各方应共同研判风险,强化预警,及时处置,全面做好贷(保)后管理工作。(五)风险分担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风险补偿机制。试点期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适时给予市融兴担保公司拨付担保保证金。征信服务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另行约定。信用贷贷款损失承担比例:合作银行承担20%;其余由风险补偿资金及相关合作协议约定予以承担,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纳入政银担合作体系。(六)代偿机制1.代偿流程。当企业贷款逾期达到10日未还的,合作银行向担保机构提交《代偿申请书》,提出代偿审核请求。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银行以及担保机构按风险分担比例先行履行代偿义务。发生代偿后,由担保机构牵头,合作银行和征信服务机构共同追偿,政府相关部门、企业所在镇予以配合,追偿所得按各方实际代偿比例返还。2.代偿控制。单个银行的年度代偿限额为该机构上年度末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贷业务贷款本金余额的10%,或年度代偿限额为500万元,代偿限额按孰高原则执行。当单个银行代偿额达到其年度代偿限额的50%时,担保机构应立即向该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当单个银行代偿额达到其年度代偿限额时,担保机构中止与该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贷业务。当单个征信服务机构的代偿额为该机构累计开展信用贷贷款总额的2%时,担保机构应立即向该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当单个征信服务机构的代偿额为该机构累计开展信用贷贷款总额的2.5%时,担保机构中止与该机构开展新增中小微企业信用贷业务。当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风险补偿资金实际代偿贷款本金达到1000万元时,暂停新增业务。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查清原因、落实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报市领导小组决定再行恢复业务。(七)信息披露建立信用贷信息定期汇报与披露机制。所有参与中小微企业信用贷试点改革的征信服务机构需每季度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披露信用贷的开展情况,包括贷款余额、平均单笔贷款金额、平均贷款利率、平均贷款期限、贷款逾期及代偿情况。所有参与试点改革的征信服务机构需在每年的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中小微企业信用贷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无为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统筹推进试点改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突出矛盾与问题。领导小组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二)强化考核调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试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试点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县级金融机构考核和财政性存款资金调度。试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充分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征信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参与试点的征信服务机构进行考评,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三)严格工作要求相关单位要严格保守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试点改革合作方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泄露未公开的信息。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鉴证,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征信服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征信服务机构要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合作银行要着力创新审贷流程,加快贷款审批发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征信服务机构与合作银行不得违反规定向参与企业乱收费,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试点改革的资格。严禁征信服务机构通过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以有偿服务等方式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银行执行优惠利率情况,由芜湖银保监分局、人行无为支行进行监管。参与试点企业要恪守诚信,对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取消企业参与改革资格,合作银行停止发放贷款,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贷款及损失,并纳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五、附则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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