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无为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23〕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无各单位,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电线电缆产业园)管委会:《无为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无为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资金(包括综合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市政府统筹资金、市政府依法举债筹措的资金以及政府融资平台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的资金等投资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审查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前期工作关,图纸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等应当一次性到位,要制定工程变更内控制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程变更管理规范有序。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第六条 工程变更应以确保工程安全、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工程变更一般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或市发改委会同固定参加单位、其他参加审查单位进行会审。其中,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为工程变更审查固定参加单位,其余参加单位由牵头审查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职能分工通知参加变更审查。市发改委负责工程变更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相关工程变更的审查。市财政局负责工程变更审价的备案,参与有关工程变更问题的审核。市住建局负责变更工程量清单和费用的审核,参与有关工程变更问题的审核。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卫健委等项目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指导、监督、检查及对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第八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一)项目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审核及上报工作,负责督促工程变更批准意见的落实,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二)其余参加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工作,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等工作,根据工程变更批准的意见具体实施。 第三章 变更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通过交(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第十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错漏缺项引起的调整;(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三)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四)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五)经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产生的工程变更。(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调整、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工程造价增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不计入工程变更的总金额。合同暂列金额的使用纳入工程变更范畴。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按照变更造价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工程变更。变更造价以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数据为准。(一)单项的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下同)且未超过中标价5%(不含5%,下同)的为一般工程变更;(二)单项的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中标价5%的为较大工程变更;(三)单项的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或工程变更金额超中标价5%以上的为重大工程变更。 第四章 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变更造价由施工单位书面申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认定后,方可履行变更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以下资料:1.工程变更会审申请函。会审申请函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等;2.经项目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申报表;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工程联系单或技术核定单等;4.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等;5.一般工程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简化。较大工程变更(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形成会议纪要,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变更清单和计价表进行复核,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6.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第十三条会审程序(一)除一般工程变更外,工程变更审查会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或市发改委会同固定参加单位、其他参加单位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二)根据项目变更实际需要,固定参加单位要确定两人以上专职负责参与工程变更会审,工程变更会审原则上采用例会制和AB岗参会制。(三)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就申请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变更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申报的变更造价只作为分级管理的依据,工程变更的量和价,最终以竣工结算审价结果为准,竣工结算审价结果应不超过申报数额。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一)会审牵头单位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参加会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应在会审会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会审牵头单位,审查意见须经单位负责同志签字盖章。会审单位半数以上(含)不同意的,变更不予认可。(二)对于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逾期不予受理。变更资料齐全后,会审牵头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发变更会审纪要。(三)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查,审查结果报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及市财政局备案。较大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形成工程变更初审报告(附工程变更相关资料,下同),报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工程变更审查(项目行政主管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的,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工程变更审查),审查结果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及市财政局备案。重大工程变更:1.变更造价增加50-100万元且未超过工程中标价5%的,由市发改委组织项目行政主管单位、财政局、住建局和其他相关单位会审,审查结果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2.变更造价增加100-200万元或超过工程中标价5%、低于10%的,由市发改委组织项目行政主管单位、财政局、住建局和其他相关单位会审,审查结果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3.变更造价增加200万元以上或超过中标价10%,由市发改委组织项目行政主管单位、财政局、住建局和其他相关单位会审,审查结果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同意再提交市投资委员会审定。以上审定结果均需报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及市财政局备案。(四)为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各单项的工程累计变更总额超过100万元,或超过中标价5%、低于10%的项目,所有工程变更(包括已审查的部分)均需报请市长审定;对各单项的工程累计变更总额超过200万元,或超过中标价10%的项目,所有工程变更(包括已审查的部分)均需提交市投资委员会审定。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审查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完善工程变更资料,并留存工程变更施工影像图片等资料。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提出复议或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第十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规划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相关批复等资料交付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履行变更报审程序。第十九条 因征地拆迁范围发生调整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由属地政府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向原规划批准部门提出申请,原规划批准部门审核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后,将相关批复等资料交付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履行变更报审程序。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将重大方案变化报请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要求由市发改委进行概算调整。第二十一条 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的,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工程变更未经审查、审查手续不到位或先实施后报审的,概算审批部门不得调整概算;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不得认可。第二十三条 按照先追究、后变更的原则,凡非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变更,相关部门要先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后,方可履行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因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该项目工程咨询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相应条款追究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违约责任,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作出相应处罚。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因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审、施工、监理单位造成工程变更造价超过中标价(合同价)5%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责任大小、造成损失及原因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含中央、省投资的项目,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各镇不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应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7月25日印发的《无为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政办〔2016〕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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