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政策文号:芜建审改办〔2022〕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镜湖区政府、戈江区政府、鸠江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自规局、市土储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国网芜湖供电公司、芜湖华衍水务有限公司、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规范和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现将《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统一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构建、完善便捷高效的审批体系,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规范和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一、适应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不含湾沚区、繁昌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前,以“多规合一”为基础,全面明确项目建设相关管控要求、技术设计要点和市政公用设施连接设计、迁改要求等并形成用地清单,在土地出让后一并交付给用地单位,并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导供地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结合我市的实际,在土地出让前对拟供应宗地建立“用地清单制”,实现拿地后即可开工建设的改革目标。二、职责分工主导供地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统筹汇总形成“用地清单”。具体负责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完成拟供应地块的前期普查、评估、评价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对拟供应地块提出的技术控制指标和管控要求,形成用地清单,在办理土地出让方案审查时,一并提交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主导供地部门为市土储中心,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主导供地部门为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指导属地开展拟供应地块范围内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依据地块已开展的各类普查、评估评价、相关规划成果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意见,形成本部门的技术控制指标和管控要求。负责核查拟供应地块范围内是否存在需保护的古树名木,对需保护的古树名木提出具体要求及保护细则。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市发改委:提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等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属地开展拟供应地块范围内土壤调查、周边环境防护距离调查和项目环评等工作,核实拟供应地块是否涉及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依据地块前期普查、评估评价结果、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成果,形成本部门对拟供应地块项目建设的管理清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拟供应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等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能耗监测、中水回用、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排水防涝及装配式建筑及超低能耗建筑具体要求等政策规定提出意见。指导属地及排水设施管理单位核查水域及雨、污水管网的现状,形成本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后续对地块的内涝防治评价评估、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相关规划成果和标准提出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市水务局:依据地块前期普查、评估评价阶段结果、相关水务规划成果,对地块的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洪专业评价或评估工作出具意见,形成本部门对拟供应地块项目建设的管理清单。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市文旅局:负责指导属地开展拟供应地块范围内地下考古调查勘探和地上文物保护等工作。依据文物考古调查评估成果,负责对发现的地下文物提出具体要求和保护细则,对地上需要保护的文物提出具体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属地普查拟供地地块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内是否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对拟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类的拟供应地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属地普查清点拟供应地块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依据宗地前期普查、评估评价阶段的有关结果,提出本部门对拟供应地块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要求。提出地块出入口需占用市管绿化的管理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市交警支队:负责指导属地依据地块的交通影响评价情况,提出用地开设出入口控制要求,场地交通组织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市人防办:提出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人防建设等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市地震局:负责拟供应地块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具体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属地开展拟供应地块范围内气候可行性和雷电灾害影响的专业评价或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对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其它市政管线相关管理单位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国网芜湖供电公司、芜湖华衍水务有限公司、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核查及提供拟供应地块及周边管线等设施现状情况、周边连接点和公共设施连接设计等材料;如需审核建设项目具体使用量才能提供连接点的,相关单位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当先提供临时连接点方案;涉及迁改的,提出基本迁移要点。除以上部门外,主导供地部门将根据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要求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幼儿园、中小学、居委会、警务室、公交站、消防设施、邮政设施等)情况,征询相应主管部门意见,各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三、组织实施(一)发出资料主导供地部门将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宗地信息(包括位置图、现场照片)等,通过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改系统”)“集成项目用地清单”模块发送给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二)内部初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根据职能对拟供应地块进行初审,确定拟供应地块是否需第三方开展普查、评估,是否需现场勘察,如需要则须在正式收到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导供地部门提出。(三)现场勘察主导供地部门收到需现场勘察的反馈后,2个工作日内统一组织提出需现场勘察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集中踏勘拟供应地块现场,需现场勘察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也可自行踏勘拟供应地块现场。(四)反馈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当在收到主导供地部门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含现场勘察时间)内依职能提出管理意见或管理要求,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通过工改系统反馈给主导供地部门。对需经第三方开展前期普查、评估评价的结果后才能提出的,在收到前期普查、评估评价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如涉及宗地面积较大或存在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的,可与主导供地部门沟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当延长回复时间。(五)制定清单主导供地部门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提供的用地管理清单,并形成“用地清单”,于申请项目用地出让时,一并提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六)交付清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用地清单”作为出让材料,在土地出让后交付用地受让单位。土地出让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清单范围开展项目后续报建或竣工验收等工作,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用地清单”的内容,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修改的,由提出调整修改清单的部门(单位)负责牵头协调,形成调整修改结果后,将协调的情况和调整修改结果一并函告主导供地部门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四、保障措施(一)严格督促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依照本细则及各自职能履行职责,按需制订有关配套文件或工作指引,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办事效率。对于事权已下放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委托企业承担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部门具体工作指引,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问责、约谈,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进行通报批评。(二)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建立“用地清单”制度的统筹协调工作。各级主导供地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指派专人跟踪办理(明确1名工作联络人),主动沟通、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形成合力。(三)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协调机制对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主导供地部门应及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五、制度施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由于形势发展原因需要修改时,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通过收集意见、召开用地单位座谈会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用地清单”制度的实施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用地清单目录序号责任部门管理清单内容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意见,形成本部门的技术控制指标和管控要求。对普查清点发现有需要保护的古树名木提出具体要求及保护细则。2市发改委包括但不限于:提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等要求。3市生态环境局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地块是否涉及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的意见;项目地块是否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否进行周边环境防护距离调查、是否需编制环评报告书(表)的意见,以及相关报告文件的审批要求;需满足的环境保护政策要求。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对拟供应地块开发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等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能耗监测、中水回用、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排水防涝及装配式建筑及超低能耗建筑要求等政策规定提出意见。对属地及排水设施管理单位核查的水域及雨、污水管网现状,提出本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5市水务局包括但不限于:对地块的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洪专业评价或评估工作出具意见。6市文旅局包括但不限于:对文物考古调查评估时发现的地下文物提出具体要求和保护细则;对地上需要保护的文物提出具体要求。7市应急管理局包括但不限于:指导属地普查拟供地地块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内是否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对拟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类的拟供应地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8市城管局包括但不限于:对出让地块范围内存在的园林绿化的管理意见。地块出入口需占用市管绿化的审批管理。9市交警支队包括但不限于:拟供应地块开设出入口控制要求,场地交通组织要求,需配建的交通设施布设要求。10市人防办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人防建设等要求。11市地震局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拟供应地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具体要求。12市气象局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气象设施建设要求,组织专家对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13其它市政管线相关管理单位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拟供应地块及周边管线等设施现状情况、周边连接点和公共设施连接设计等规定;如需审核建设项目具体使用量才能提供连接点的,先提供临时连接点方案;涉及迁改的,提出基本迁移要点。14其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要求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中小学、居委会、警务室、公交站、消防设施、邮政设施、环卫设施等),依职能提供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注:具体拟供应地块“用地清单”需涉及的部门管理清单,由相关主导供地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结合出让地块实际情况、有关配套文件或工作指引共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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