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鸠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鸠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鸠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鸠政〔2021〕6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鸠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鸠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鸠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为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实现“拿地即开工”目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在体制机制上实现与长三角城市等高对接,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1.坚持系统化改革。开展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能耗、投资和税收等要求,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2.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通过政府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3.坚持全过程监管。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指导、监督,完善监管服务体系,建立“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加大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三)目标任务开发区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产业项目落地时间,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2021年底前,开发区按照“标准地”出让的产业用地不低于新出让产业用地面积的30%,力争2022年起“标准地”出让的产业用地不低于新出让产业用地面积的80%。二、概念界定“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至少五项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三、实施范围鸠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新出让的产业用地,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及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北湾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与沈巷工业园范围内工业用地也纳入“标准地”范围内。本方案中“标准地”主要指工业用地,服务业用地可参照执行。四、工作任务按照“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四个工作要求,重点任务主要分为“出让准备、定标出让、承诺决定、对标监管”四个工作阶段。(一)出让准备1.全面开展区域评估工作。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评价等),按照区域内统一编制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区域评估报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出具审查意见和负面清单)或转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提供给入驻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免费共享使用。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规分局、区水务局、区科技局、区文旅局)2.做好项目对接及土地平整工作。做好项目招引、对接工作,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出让前,实现市政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场地平整等“五通一平”。燃气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配套。(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定标出让1.建立控制指标体系。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结果,制定开发区成片开发范围区域内产业项目“5+2”“标准地”指标体系,包含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保标准、能耗标准、规划建设控制性指和安全生产、工业增加值指导性指标,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信局、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投促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规分局、鸠江区税务局)2.具体地块定标。具体地块出让前,区投促中心依据“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结合项目特点,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地块具体指标,并形成《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规分局、鸠江区税务局)3.严格按标出让。将拟出让地块控制性指标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的“标准地”出让方案,报批后,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单位签订《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责任单位: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投促中心、区自规分局)(三)承诺决定按照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深化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要求,由区发改委牵头制定完善“标准地”项目建设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对照清单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与区政府签订《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并予以公示。“标准地”受让人在符合有关条件并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相应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加速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投促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建局、区自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对标监管1.加强项目监管。各相关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项目实施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单位按照承诺标准及规划方案组织施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要求限期整改。对严重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可上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法依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记入信用档案。各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加大监管力度,落实专门的监管力量。(责任单位: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规分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2.落实联合验收。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开展项目达产验收,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收入、能耗、环评等指标进行联合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在《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中对企业股权变动、不动产权转让等事宜进行限制性约定,在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前,企业未经政府部门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股权和转让不动产权,其权属变更应符合“标准地”项目要求。(责任单位: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统计局、鸠江区税务局、区自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3.强化信用管理措施。区发改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标准地”承诺履约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开。同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规分局、区水务局、鸠江区税务局)五、工作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11月)制定鸠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完善相关制度,完成区域评估工作。(二)实施推进阶段(2021年11月-12月)11月起,全面推行“标准地”出让制度,区发改委负责协调处理推进阶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相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及业务指导工作。(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2月下旬)认真总结和分析评价年度开发区“标准地”制度实施情况,对典型和成功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重大问题;区政府成立相应机构,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落实区域评估经费保障,全力推进鸠江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落到实处。(二)加强督查考核各相关区直部门围绕“标准地”改革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自觉履行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实施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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