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鸠江区块企业除名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0日 政策文号:鸠市监字〔2022〕4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清水街道、湾里街道、官陡街道、四褐山街道、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法院、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市自规局鸠江分局:现将《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鸠江区块企业除名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鸠江区自贸工作办公室2022年6月10日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鸠江区块企业除名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芜湖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芜营商环境组〔2022〕1号)要求,结合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鸠江区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构建便利、高效、有序的企业除名工作机制,完善企业除名工作业务规则和流程,实现企业除名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清除长期占用各类社会资源的低效、无效企业,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优化。二、适用范围注册登记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鸠江区块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三、工作内容(一)明确除名条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2年以上或者责令关闭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备案,也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企业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除外。企业被除名后,应当依法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企业主体存续。(二)确定除名名单。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除名范围的企业进行梳理,并向同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部门征询企业是否涉及审理、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等情形,以及不动产权利登记情况,结合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信息情况,形成拟除名企业名单。(三)公示除名名单。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向社会公告拟除名名单,公示期为45日。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具备相应功能模块后,同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除名的企业名称,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除名的法律后果以及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四)除名异议处理。公示期内,企业或第三人提出存在动产抵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作出除名决定等情形,并能提供相关证明的,经核实不符合除名条件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从拟除名名单中剔除。(五)作出除名决定。公示期满,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并剔除已经受理注销登记申请,以及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的企业,在除名公示期届满10个工作日内作出除名决定,出具除名行政决定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六)被除名的法律后果。1.被除名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作废;2.被除名企业的名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3.企业状态作相应标记;4.被除名企业不再作为市场主体统计。(七)被除名企业的救济。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企业除名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被除名企业的名称另被注册使用的,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恢复企业名称。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企业除名试点是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的有益探索,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其内涵实质,准确把握开展除名试点工作的标准要求,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试点顺利推进。(二)依法依规试点。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操作,不得擅自将未经查实的企业除名。企业或第三人对除名提出异议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三)及时沟通交流。企业除名是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创新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要及时研究遇到的问题,总结好的做法,推动除名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四)加强尽职免责。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主体除名制改革工作中已尽力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予以容错处理。本方案自印发之日其试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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