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公管〔2024〕38号 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交易行为,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信用导向作用,经研究决定,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公管〔2022〕27号)进行修订。新修订《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特此通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交易行为,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推进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芜湖市国有资金招标项目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办法》(公管委〔2024〕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下称“公管部门”)监管的交易活动投标人或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中标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记录、披露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中标人在交易活动或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第四条 公管部门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工作,对结果使用进行监督。第五条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错责相当、宽严相济、惩教并举的原则。第六条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责任部门以《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分和披露期基准》为标准,开展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第七条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实行记分制,每条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分周期为1年。在同一项目(标段)涉及多种不良行为情形的,以最高记分基准记取。在同一时间被发现在不同项目涉及同一不良行为情形的,在应记分基准上增加5分进行记分;在同一时间被发现在不同项目涉及不同不良行为情形的,在对应最高记分基准上增加5分进行记分。第八条 不良行为披露期根据情节分别为3个月、6个月。披露期起始时间从进行信息披露的次日起计算。披露期可以重叠。在同一项目(标段)涉及多种不良行为情形的,以最高披露期基准记取。在同一时间被发现在不同项目涉及同一不良行为情形的,披露期在应披露基准上增加3个月进行披露;在同一时间被发现在不同项目涉及不同不良行为情形的,披露期在对应最高披露期基准上增加3个月进行披露。第九条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环节、标后检查或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合同履约中标人存在《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分和披露期基准》所列情形,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责任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责任部门收到第九条各方主体反映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查工作,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预记录,并向被记录不良行为投标人、合同履约中标人发书面告知函。告知函可以采取当面领取、微信、短信、电子邮箱(以企业年报留存地址为准)、邮寄(以投标文件留存地址为准)等方式送达,投标文件中的联系人为接收告知函的代理人。(二)投标人、合同履约中标人对被预记录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没有异议的,经向信息记录责任部门相关会议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投标人、合同履约中标人在收到预记录告知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没有异议。(三)被预记录不良行为投标人、合同履约中标人收到书面告知函如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责任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责任部门收到异议后,自异议收到之日起,3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被记录不良行为单位提出的异议和相关证明材料符合缩短记录披露条件的,重新提出处理意见,不符合缩短记录披露条件的,维持原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提交记录和披露责任部门相关会议讨论,采取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记录决定,会议决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用信息披露。逾期提出异议,作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的责任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披露媒介为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内容包括被披露单位的名称、失信行为、处理结果、披露期限、记录责任部门、记录依据及记录日期等。第十二条 投标人、合同履约中标人首次出现不良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所列情形披露期限的基础上,可缩短记录披露期限3个月,直至预警。(一)受到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制约;(二)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三条 给予预警的,由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部门书面提出警示和要求。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记录披露不良行为。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是投标人、合同履约中标人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应加强信用评定结果在招标投标领域的运用。招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制作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将投标人、合同履约中标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指标。第十六条 在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公管〔202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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