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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目录变更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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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芜湖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目录变更规定(试行)》的通知芜医保〔2022〕11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经开区人社局、三山经开区医疗卫生局、市药管中心、各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现将《芜湖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目录变更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芜湖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目录变更规定(试行)》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21日        芜湖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目录变更规定(试行) 依据《全省上线运行的公告国家(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下称新平台)全省上线运行的公告》要求,为规范全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目录变更工作,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监管需求结合新平台模块功能,现制订芜湖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目录变更管理规定(试行)。一、适用范围在国家(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的芜湖所辖医疗机构,需要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的网上集中采购药品,应当遵照本规定执行。二、变更内容药品网上采购目录变更包括:在新平台中新增药品进入“院内目录”(以医保药品编码识别)、变更“院内目录”药品配送关系的、变更网上采购药品价格(原则上接受药品价格下调)。三、变更流程(一)医院申报。各医疗机构负责药品网上采购目录的申报工作。(二)分级审核。市药管中心负责市属公立医院,各县市区医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目录变更工作的审核。(三)实施采购。各医疗机构对审核通过的药品实施采购工作,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四、相关要求(一)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肿瘤药物临床应有管理办法》及各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等,规范有序的完成药品目录变更院内流程。(二)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目录变更应当填写《芜湖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目录变更表》(格式详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审核部门审核。(三)各审核部门应当在收到医疗机构相关材料后,审核表格填写的完整性,并与新平台中医疗机构申报变更目录进行核对,一致后予以线上审核。审核工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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