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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结果运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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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结果运用规则(试行)》的通知芜医保〔2023〕103号 各医保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市属公立医院:为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闭环管理,进一步提高药品价格监测效能,积极推进监测结果科学规范运用,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3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医药价格监测制度》的通知>(芜医保〔2023〕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结果运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20日         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结果运用规则     依据《芜湖市医药价格监测制度》规定,为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闭环管理,进一步提高药品价格监测效能,积极推进监测结果科学规范运用,制定本规则。一、市医疗保障局指导全市药品价格监测结果运用组织管理,各医保分局、直属分局和局属事业单位依据职责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为药品价格监测结果运用提供准确数据。 二、药品价格监测品种主要针对价格异常波动药品。具体包括同种药品的价格上涨、同质量层次同通用名药品的替换涨价、同药品变换包装数量或规格的涨价、以及涉及价格投诉的药品。三、药品价格监测结果运用范围。原则上按照药品绝对上涨金额、涨幅进行研判,对实际药品价格已上涨但未按照要求报送或其他流程不规范的情况均纳入采购量跟踪监测清单或重点药品监测清单。(一)采购量跟踪监测清单。医疗机构自主涨价、替换涨价、价格投诉等药品,报经市局价格审议委员会(下称价审委)审定后纳入。采购量跟踪监测期不得少于12个月。期满后经价审委审定,做出继续监测采购量或转入重点药品价格监测清单的决定。(二)重点药品价格监测清单。短缺及易短缺目录内药品、医保支付价分离试行药品,监测周期按照政策期限执行。转入重点药品价格监测清单管理的药品监测期不得少于12个月,期满后经价审委审定,做出继续监测或调出清单的决定。四、监测结果运用包括:工作提示、约谈、移送等。(一)工作提示。提示情形包括:涨幅超10%的或涨价超过5元的药品、区域内价格首涨药品、区域内药品价格不一致的高价药品、替换涨价后其比价关系异常药品、未优先采购低价集采中选药品、价格上涨后月度采购量增幅超30%且采购量超100盒的药品、未按照促进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机制规范流程开展药品价格调整,以及其他需要提示药品价格上涨的情况。(二)约谈。对工作提示、通报、现场督促后仍未按要求书面反馈说明、完善流程、无正当理由拒绝下调过高价格等情况开展约谈警示。(三)移送。对药品涨幅过大,导致医保基金浪费且无正当理由的,移交局属医保中心、基金监管中心调查处理。抄送市卫健委、市市监局等主管部门。问题特别严重的,同时报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五、信息发布。在市医保局官网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和相关药品价格,或在医药系统(定点医药机构)进行通报。引导医药机构和群众自主选择价格合理的药品,促进药品价格合理形成。六、考核。各医保分局、直属分局、市医保中心将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纳入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年度考核。七、医用耗材价格监测结果运用参照执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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