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开展用工余缺调剂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开展用工余缺调剂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办〔2024〕15号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驻区有关单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开展用工余缺调剂的实施办法》已经第10次工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2024年8月19日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实施办法 为助力经开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园区企业用工引才服务水平,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缓解企业用工压力,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经研究,决定建立经开区企业用工余缺调剂机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适用范围在一定期间内,劳动力富余企业(以下简称“富余企业”)因特殊原因遭遇阶段性停工停产或者淡季减产,用工出现暂时性冗员,或劳动力短缺企业(以下简称“缺工企业”)因订单增加、生产任务调整等用工形势变化,使得用工负担加重,劳动力配置失衡,此时富余企业可以与缺工企业订立合作协议,分配权利义务,形成跨企业用工余缺调剂的模式。二、工作内容(一)成立工作专班按照“政府牵线、企业互动、职工自愿、员工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成立用工余缺调剂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经开区人社局,由就业失业、劳动关系、劳动监察、调解仲裁、社会保险、工伤认定等科室人员参加,协调推进辖区企业淡旺季用工余缺调剂,鼓励有“共享”需求的企业积极向人社部门反馈用工诉求,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稳定就业岗位,服务经济健康发展。(二)搭建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字化服务平台,建立用工余缺调剂台账。企业每月25日前利用平台上报用工余缺供求信息,人社部门根据企业反馈数据匹配企业共享需求,提供用工咨询、对接、协调、政策申报等一站式服务。(三)对接步骤1.缺工企业与富余企业通过协商,初步确定用工余缺调剂的合作意向。2.富余企业应当就用工余缺调剂补充协议内容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征求劳动者意见。3.富余企业在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与缺工企业之间协商签订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协议,并与劳动者签订用工余缺调剂补充协议。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余缺调剂合作终止: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协议期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导致终止的其他情形。劳动者非由原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用工余缺调剂情形。三、权利和义务(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应当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缺工企业的工作安排,不适应或者不胜任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富余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富余企业继续工作。(二)富余企业权利和义务富余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规定处理。(三)缺工企业权利和义务缺工企业应当履行劳动者在借调期间劳动保护的义务,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缺工企业应当协助富余企业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工作。双方有约定工伤事故补偿办法的,按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进行补偿,但双方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可以退回情形的,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富余企业。四、风险提示(一)订立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协议和用工余缺调剂补充协议,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改变劳动者与富余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用工余缺调剂期限届满回原用人单位时,原用人单位应及时接收安排返岗。(三)富余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用工余缺调剂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以用工余缺调剂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的业务;富余企业与缺工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得以开展用工余缺调剂的名义,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四)富余企业及缺工企业应当在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前通过培训、公示等方式让劳动者了解缺工企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五、扶持补助和奖励政策(一)鼓励企业输送余缺调剂员工企业之间签订协议开展员工余缺调剂,向经开区人社部门备案,输送余缺调剂员工工作时间满一个月的,给予输出企业400元/人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该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二)鼓励企业接收余缺调剂员工为稳定企业职工在经开区就业,对在经开区区域内企业之间调剂余缺用工的,向经开区人社部门备案,企业之间签订用工余缺调剂协议后,工作时间满一个月的,给予接收企业200元/人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该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三)鼓励企业吸纳分流人员对吸纳区内同一企业因产能调整等因素裁减人员十人及以上的,吸纳员工工作满三个月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接收企业200元/人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该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四)申报周期本政策所规定的补助申报周期为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集中申报上一个自然年度用工余缺调剂情况,申报所需材料详见附件。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五)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经开区内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同一集团内各分子公司相互调剂用工余缺的,不享受上述补助。同一年度内,企业对同一名员工多次开展用工余缺调剂的,按照首次调剂时间段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六、有关工作要求(一)加强社会宣传,提高企业参与度,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对用工余缺调剂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推动经开区用工余缺调剂的普及和发展。(二)做好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对接服务,将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时采集用工余缺信息,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供需双方的对接。(三)加强对涉用工余缺调剂劳动争议的处理,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处理因用工余缺调剂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以用工余缺调剂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七、其他事项(一)本办法由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三年,所需资金由经开区财政予以保障。《关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蓝领人才扶持政策的通知》(开办〔2021〕22号)关于共享用工补助的条例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三)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富余企业、缺工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矛盾,应本着平等协商原则三方协商处理,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若劳动者与富余/缺工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富余企业与缺工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等渠道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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