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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街、区直各部门、鸠江经济开发区各企业:自2023年4月21日鸠江经济开发区实施《鸠江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暂行稿)》以来,受到了众多企业的关注与支持,同时也收到了一些宝贵的意见与反馈,发现了一些问题亟需改正。为进一步提升为企服务质量,规范企业入驻流程,开发区在《鸠江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暂行稿)》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了《鸠江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将此办法发放给各单位。 2024年4月2日鸠江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修订稿)为进一步加强入驻鸠江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管理,优化开发区营商环境,保证入驻企业行业合规,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鸠江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修订稿)》。一、应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入驻企业为在开发区内租赁或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独立法人企业。开发区内用地企业(转让方或出租方主体)须配合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共同做好入驻企业、项目管理工作。二、入驻条件1.入驻企业所实施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节能减排等相关要求。入驻项目限于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智能网联汽车及零部件、新型显示模组、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和生命健康产业(生物药业园)、生产性服务业等园区重点支持产业项目。2.入驻企业投产后年创税收不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3.入驻企业必须将工商注册地址落于鸠江区境内,并在鸠江区税务登记并实行独立核算。三、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具有入驻意愿的企业至鸠江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进行咨询、报备,按各部门要求提供材料(参考鸠江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材料清单页),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登记、审核,整理汇总完毕后交由投资促进部。(1)未与鸠江区签订投资协议,即属于租赁、购买园区内厂房经营的入驻企业,按照清单一(非招商引资类企业)页,填报《鸠江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2)已与鸠江区签署招商协议的入驻企业,按照清单二(招商引资类企业)页,填报《鸠江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2.部门审核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对入驻企业进行审核。3.入驻审批投资促进部会同各部门意见后按流程报批,企业服务中心依据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结果进行后续审批流程,告知企业入驻审批结果。4.事项跟踪各职能部门根据企业入驻申请承诺,跟踪监督事项落实情况。四、其他事项1.入驻企业审批通过后,由财政金融部发函至企业,督促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或税收级次变更手续。2.入驻企业在2024年1月1日前已在开发区生产经营,现需重新租赁厂房生产的,需到管委会办理入驻审批。3.入驻企业取得生产、经营用房后,只得由本企业将其用于生产、办公、研发,不能用作居住、仓储及其他商业用途,不得将厂房再度分割或租借给其他租户。4.入驻企业必须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估、节能评估、消防审查、装修改造施工许可证等,依法履行相关主体责任。办理完成前不得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5.入驻企业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5年内不得转让。不足5年,因发展壮大迁出或因经营不善撤并注销等特殊情况,确需转让或处置的,应先报管委会审批同意,方可办理转让手续。5年后确需进行转让的,受让对象必须为生产性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新入驻企业需符合上述入驻条件并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6.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由管委会会同区投促中心、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市监局、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及开发区内用地企业(转让方或出租方主体)进行约谈,对入驻企业进行执法、按照《园中园厂中厂管理办法》进行清退,造成损失由入驻企业和用地企业各自承担。同时追究开发区内用地企业(转让方或出租方主体)与区政府或区投促中心所签订投资协议违约责任。(1)企业未按此办法办理入驻审批或备案,在管委会发现后1个月内未完成入驻手续的;(2)企业按流程办理入驻审批但未通过,擅自入驻造成既成事实的;(3)企业投产后3年内,税收达不到入驻条件的;(4)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或生态环境问题,限期未整改或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环保处罚等;(5)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6)企业拖欠劳动报酬,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仍不支付的;(7)企业存在其他违法或犯罪行为,被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该管理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步废止。 鸠江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材料清单 一、非招商引资类企业1.《鸠江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审批表》(附件1)2.入驻企业及承租/卖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与承租/卖方企业签订的租赁/购买厂房协议复印件4.入驻企业若涉及到装修改造、改变房屋结构、消防等级改变,需提供办理装修改造施工许可证、消防改造备案手续承诺书(附件3)5.入驻企业出具不欠薪的承诺书(附件4)6.申请入驻的当年税收完税证明。6.1如企业因未在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导致未产生税收,或提供的当年完税证明不在鸠江区,则需填写《税收转入鸠江区承诺书》(附件5)。6.2如企业提供的当年完税证明在鸠江区,则无需填附件5 二、招商引资类企业1. 《鸠江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备案表》(附件2)2. 入驻企业及承租/卖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 已与开发区签署招商协议的入驻企业,提供招商协议复印件,附件2表内载体盖章意见栏由开发区投促部签署意见4. 已与鸠江区其他载体签署招商协议的入驻企业,需提供与该载体签订的招商协议复印件,且在附件2表内出具相关招引载体的盖章意见5. 入驻企业若涉及到装修改造、改变房屋结构、消防等级改变,需提供办理装修改造施工许可证、消防改造备案手续承诺书(附件3)6. 入驻企业出具不欠薪的承诺书(附件4)7. 申请入驻的当年税收完税证明。7.1如企业因未在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导致未产生税收,或提供的当年完税证明不在鸠江区,则需填写《税收转入鸠江区承诺书》(附件5)。7.2如企业提供的当年完税证明在鸠江区,则无需填附件5 入园材料附件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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