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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各县市区要依据全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编制本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不得违规实施行政备案的要求,坚决清理纠正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行政备案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除特殊规定外,行政备案实施机关在备案前不得限制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对清单中目前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备案事项,要积极推动修法,逐步取消或调整。二、规范管理行政备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管理,不得随意增加办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事环节、收费等,防止权力运行越位、缺位、错位。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要会同市有关单位制定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畅通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紧扣利企便民,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在转作风、提效能、优服务等方面推出新举措,持续推进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市场主体和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行政备案事项应当全部纳入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优化改造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打通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推动行政备案信息归集、共享、运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对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日常监督、信息共享等举措进行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三、构建监管协同体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对列入清单的事项,逐项确定监管层级、监管主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杜绝“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推动行政备案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数据共享、协同联动,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即时动态调整与年度集中调整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放管服”改革等,各级审改牵头机构动态调整本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确保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五、做好清单有机衔接。各级政府权责清单以及公共服务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行政备案事项的,应与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备案事项调整的,有关清单要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备案事项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配齐配强审改工作力量,推动工作落实。市审改牵头机构、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部门要加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同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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