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省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第五批)及清算年度预拨资金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财政局,皖江江北集中区财金部、经开区财政局、三山经开区财经局: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省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第五批)暨清算年度预拨资金的通知》(皖财建〔2023〕1066号),市发展改革委《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下达2023年度支持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攻关项目第一批资金计划的通知》(芜发改产业〔2023〕499号),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关于《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省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资金计划的通知》(芜发改产业〔2023〕507号)要求,现将2023年度省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第五批)下达相关县市区(详见附件2),同时清算2023年度省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预拨资金(附件1)。有关要求如下:一、加快资金拨付。请按照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至企业,省级资金在预拨的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根据立项实施情况,继续按照《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建〔2021〕238)规定,由市与县5:5共担。二、强化绩效管理。加强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结合资金和整体绩效目标情况,于20日内将绩效目标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备案。次年5月底前,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三、严格使用监管。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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