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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财政局关于拨付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第一批)的通知》(皖财建〔2023〕46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3年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3〕126号)、《关于下达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免审即享”(2023年第一批)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3〕210号)要求,现将有关资金拨付你县市区(详见附件1),有关要求如下:一、落实合力共担。此次下达的资金中,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第一批),为以前年度清算结转项目,补助资金按照省、市5:5共担;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免申即享”补助资金,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资金拨付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3〕199号)规定,共担比例为省和市5:5,同时对数字化转型、绿色金融项目,省级以国家开发银行的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再给予10%贴息。市县资金配套部分按照5:5比例分担,请各相关县市区及时将省市及地方配套资金按规定要求做好兑现,省级配套资金从预拨的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二、强化绩效管理。加强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结合资金和整体绩效目标情况,于20日内将绩效目标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备案。次年5月底前,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三、严格使用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同时,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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