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裕溪口街道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4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鸠江区裕溪口街道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1日
政策文号:裕街〔2024〕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部门、各社区:《裕溪口街道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4修订)》已经2024年7月29日召开的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裕溪口街道办事处2024年7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裕溪口街道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4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裕溪口街道招标采购行为,提高街道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街道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加强招标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街道各部门、下社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项目适用本制度。第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支持创新和绿色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二章 采购类型、方式 第三条 政府采购类型包括政府集中目录与分散目录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 1.政采-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各部门应按上级部门下发的当年度《安徽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要求通过徽采云平台组织采购。安徽省集中采购目录中网上商城必采项目: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件、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A3黑白打印机、A3彩色打印机、A4黑白打印机、A4彩色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碎纸机以及空调机,若安徽省集中采购目录发生变动的,以变动后的目录为准。2.政采-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第四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徽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章 采购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施遵照以下规定:(一)工程类项目1.控制价400万元以上(含)或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2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10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实施公开招标,同时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工作应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的通知》执行。因特殊情况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按照《芜湖市非公开招标采购申请与审批流程》(公管办﹝2020﹞10号)执行。2.控制价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单项30万元(含)至 200万元(不含)的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项目,必须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3.控制价2万元(含)至60万元(不含)的项目,可以采取网上询价(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比价业务)、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4.控制价2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以结合实际工作需求,采用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活动。(二)货物类项目1.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实施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照《芜湖市非公开招标采购申请与审批流程》(公管办﹝2020﹞10号)执行。2.单项或批量预算在1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委托代理机构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3.单项或批量预算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在电子卖场采用多品牌竞价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4.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不含)以下的。(1)安徽省集中采购目录中网上商城必采项目,由各部门填写《裕溪口街道货物(服务)采购审批表》,根据项目审批情况,由招标办经办人员在徽采云平台通过网上直购的方式按规定采购,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以及空调机应当在省财政厅征集的框架协议采购确定的代理商范围内采购(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馆),直接使用省级采购结果。(2)其他日常办公用品(复印纸、硒鼓、粉盒、喷墨盒、墨水盒、色带、U盘、硬盘、刻录光盘、键盘、鼠标、插线板、清扫用具、清洁用品、办公文具、档案盒、装订机、计算器、电话机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根据部门批准报告,由街道招标办经办人员在徽采云平台进行采购或者采取线下方式采购。采取线下方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3000元的,应通过市场询价方式采购。5.涉密采购。经定密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 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三)服务类项目1.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实施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照《芜湖市非公开招标采购申请与审批流程》(公管办﹝2020﹞10号)执行。2.预算3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元(不含)的项目,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的方式采购。3.预算30万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通过市场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4.定点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和保养、定点加油、统一保险等),需要定点采购的项目,按照市统一确定的定点采购单位执行。 第四章 工程项目变更及货物、服务补充合同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单项工程合同价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并按下列程序办理:1.控制价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因工程量或材料变更等致使合同变更价(1)累计变更造价增加未超过工程中标价5%(含),且未达到2万元的,由施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设计、监理认可后,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后附相关说明资料,由采购部门填写《建设工程变更联系单》(见附件),说明变更金额、变更内容及原因,提交街道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若单次变更造价增加不足3000元,则由采购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审批。(2)累计变更造价增加超过2万元且未超过工程中标价10%的,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由采购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2.控制价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因工程量或材料变更等致使合同变更价(1)累计变更造价增加未超过工程中标价5%(含),或不超过30万元(含)的,由施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设计、监理认可后,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后附相关说明资料,由采购部门填写《建设工程变更联系单》,说明变更金额、变更内容及原因,经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确定,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2)累计变更造价增加超过工程中标价5%、10%以内,或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施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设计、监理认可后,由采购部门填写《建设工程变更联系单》,说明变更金额、变更内容及原因,经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确定,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3.采用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办理后,报项目业主单位按本办法办理变更手续。4.对于社区级工程,单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5%以下(含)或不超过1万元(含)的,需社区两委会、居民代表大会同意,并由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变更。单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5%以上或超过1万元以上的,社区两委会、居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第七条 货物、服务项目补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并按下列程序办理:1.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1)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在原合同采购金额的5%(含)之内,且未达到3000元的,由采购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财务室、党政办和条线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超过3000元(含),且在5%内的,经街道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2)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在原合同采购金额的5% 以上、10%之内的,由采购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2.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1)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在原合同采购金额的5%(含)之内,由采购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确定,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实施。(2)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在原合同采购金额的5% 以上、10%之内的,由采购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确定,并报区政府审批实施。 五、其他事项 第八条 要严格落实省、市、区相关部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要求,规范履行采购意向公开、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维护公平竞争、规范信息公开、项目标后监管、提高企业满意度等职责。第九条 招标采购业务由各部门提供立项文件,明确采购需求和资金来源,报至招标办由招标办统一招投标,确定供应商后,由各业务部门对接供应商完成相关业务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由街道对应职能部门作为实施主体部门并负责管理。第十条 政府性资金采购项目均需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部门方可履行财务结算手续。第十一条 凡审计核减率超过10%(含10%)以上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接本街道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核减率超过15%(含15%)以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施工单位,原则上取消其承接本街道任何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第十二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项目实施主体职能部门会同招投标办、招标代理机构做好档案的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批文、会议纪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证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建造师证书等的复印件)、竣工图、监理报告、验收意见(有整改的含整改意见)、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等,防止档案资料缺失。第十三条 各社区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项目由街道统一按规定招标,非财政资金由各社区自行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采购(可参考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本办法:(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2)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第十五条 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变相以其他任何方式(以劳务费、材料费分散采购等)规避招标;严禁超范围、超限额招标采购工程类、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第十六条 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第十八条 此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街道原规范招标采购文件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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