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政策文号:铜政办〔2020〕10号 有效性: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铜陵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铜陵市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各类场所建设安装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个人所有的停车位上,建设专为个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法人单位车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或特定群体用户车辆(公交车、出租车等)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充电基础设施及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等。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以运营服务为目的,从事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鼓励建设、运营主体为同一企业。第四条  铜陵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的基本原则,逐步形成以自(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有效补充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第六条  本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须按照100%比例标准,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预留电力容量、电表箱、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位置以及电力管线预埋至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并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增加。既有住宅小区通过改造,使具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逐步达到总停车位的10%以上。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20%。既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使具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逐步达到总停车位的20%以上。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积极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通过改造,使具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逐步达到总停车位的20%以上。城市中心区路边停车位可适量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审核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是否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纳入工程整体验收范畴。 第三章  建设主体及管理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开放。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项目建设应符合《铜陵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一)在既有停车位和现有建设用地上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由个人或单位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用电报装申请。(二)新建小区公共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备案审批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用电报装申请。(三)建设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应在属地发改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用电报装申请。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符合我市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和配网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 第四章  运营主体及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对外营运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运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充电服务进行全程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充电服务及其他服务。(二)按照国家标准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不得因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影响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建立专职运营维护团队,保证设施运营安全,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四)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六)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相应升级改造。第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可以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鼓励购买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等险种。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收取费用必须明码标价,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十五条  鼓励将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委托给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已建成的停车场、路边停车位、停车楼等社会公用停车点的充电基础设施,可由产权单位选择合适的运营管理企业,统一建设、统一对外使用、统一运营管理。第十六条  停止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由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运营企业向供电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并拆除充电基础设施。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对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提供电网接入支持,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供电企业应进一步优化流程,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缩短“获得电力”时限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服务工作。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社会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可单独向供电企业报装,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基础设施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具体电价执行以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文件为准。第十九条  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新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老旧、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民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第二十条  鼓励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等。第二十一条  实施公用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项目财政奖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统筹上级资金等方式安排。年度项目申报流程和奖励标准,每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资金规模和我市实际联合制定印发。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第三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全市充电基础设施统计工作,并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照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项目申报主体进行审核及奖补资金兑付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做好统筹协调,保证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相关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充电价格的监管工作及充电基础设施计量检定工作。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统筹推进本地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做好安全监管。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新的政策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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