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近日,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我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2年,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各市要“尽快实现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全覆盖”的明确要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十分必要和迫切。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先后出台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了法律指引和制度保障。《条例》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基础性行政法规,在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利于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三、起草过程2022年9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条例》立法工作,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双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起草专班,由市民促局具体负责。2022年12月5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形成法规草案。经过2022年12月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2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两次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向社会公开、书面发函,召开多层次座谈会、电话询问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广泛听取不同市场主体、主要职能部门等的意见建议,组织人员进行了多轮修改,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合法性审查,由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聚焦用法治手段解决市场主体培育不足、回应诉求、要素保障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办事仍不够便利、监管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市投资吸引力、发展竞争力和企业获得感,推动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五、主要内容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长期的不断发展完善的系统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条例》采用小切口立法的形式,不设章节,共二十五条,重点针对目前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应当优先解决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是: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第四条至第六条,主要是营造企业家成长的人文环境和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是市场主体培育与开办便利服务以及提供人力、资金等要素保障。针对融资难问题,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中小企业授信额度,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市场主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是加强知识产权转化与保护、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制定和兑现、政府诚信守诺等内容。规定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制定涉企政策应当广泛征求市场主体的意见、惠企政策应当精准推送。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是政务服务的内容。一是对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作出要求,主要是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二是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审批服务。在减环节、减材料、优程序的基础上,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审批。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提高审批效能。同时对目前推行的告知承诺制、“清单制+承诺制”等审批新举措、新形式作出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是规范监管执法方面的内容。针对信用修复难的问题,规定推进信用修复制度,要求将信用修复的标准、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针对企业反映基层执法次数多、标准不一等问题,规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推进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同时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减少不必要的干预。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机械式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执法等现象,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广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手段,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市场主体免罚轻罚措施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服务型执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是追责免责内容。按照立法立责、权责一致的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为了激励公职人员的担当作为,依法规定了比较具体的5种容错免责情形。六、创新举措在制定《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过程中,始终坚持了三条:一是突出问题导向,即针对各方面反映的、铜陵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设置立法条款;二是固化改革成果,就是总结实践经验,把铜陵近几年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改革探索的成功做法吸收为法律条文;三是创新举措,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因此,《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容的“铜陵特点”“铜陵特色”鲜明。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创制了优化营商人文环境的制度规定。《条例》第四条明确了“设立企业家日”、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居民,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等规定。 二是着力破解铜陵营商环境中具体的“痛点”、“堵点”问题。例如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中小企业授信额度,扩大信用贷款规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针对的是信用贷款占比较少的问题;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在企业集聚区域合理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为企业职工通勤提供保障和便利。”针对的是企业普遍反映的职工通勤困难问题。 三是明确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机制,《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欠缺或者存在瑕疵的,经申请人承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决定。”四是促进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落地落实,《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应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五是大力倡导服务型执法与非必要不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推行市场主体免罚轻罚。” 除上述方面,《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立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制度,这也是一个亮点,有利于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以优化提升行动为契机,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工作责任,一体推动《条例》贯彻落实、重点指标领域优化提升、为企服务提质增效,市场主体满意度全面提升。(二)强化督查考核。市作风办、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市营商办要加强督查考核,完善督查机制,优化督查方式,强化《条例》运用。各县区纪委监委、铜陵经开区纪工委、驻各单位纪检组要将《条例》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畴,列入监督检查内容,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三)持续完善优化。以《条例》出台为新起点和契机,协调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和“放管服”改革,围绕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公正监管,优化政务服务,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经开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全面理解《条例》的立法目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规定,把各项制度规范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行为准则,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知法用法,依法支持营商环境建设、依法开展社会监督、依法反映诉求建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形成人人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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