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政策文号:铜政办〔2020〕11号
有效性: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创新体制机制,聚焦重点发力,完善法治保障,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高效便捷、稳定可期、包容宽容的良好环境,打造全省乃至全国“四最”营商环境高地。第三条 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评价评测、督导考核等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第四条 鼓励各县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探索具有特色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复制推广。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健全完善联席会商、评价评测、督查督导、投诉处理等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自评,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确保走在前列。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六条 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竞争。第七条 调整完善土地供应体制,建立健全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稳步提高土地供应质量和效率。第八条 各县区(开发园区)所辖工业项目可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分割登记:(一)已经按层(套、间)办理首次、变更、转移登记的工业房产,在不改变规划用途的前提下,经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后,可办理转移登记;(二)办理工业房产各类登记,原则上按幢设立不动产单元。如需办理分割登记的,可按层设立最小不动产登记单元,每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办理分割转让的,在不改变规划用途的前提下,经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后,可办理转移登记;(三)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为单位编成,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宗地内全部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按宗地共有。第九条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效落实国家和省、市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和用能、用工、物流等成本,压减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第十条 实行区域评估成果无偿使用,对规划环评、能评、压覆矿、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评估等事项,按规定实施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成果供该区域内市场主体无偿使用;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不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列入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的,应依法实行单独项目评估。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合理使用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第十二条 鼓励供水、供电、燃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入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提升公共事业服务水平。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事时限,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本市商业银行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条件。第十四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提高融资审批服务效率,扩大民营企业融资规模,提高民营经济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占比和中长期融资比重。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逐步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健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第十六条 对在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技能且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实行豁免登记。第十七条 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探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完善电子交易系统远程异地评标等功能,增强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度。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化“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等改革试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行企业简易注销,建立健全方便企业退出的市场机制。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条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法清理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证照证明事项,实行清单动态管理,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清单以外的证照证明。第二十一条 推行工业项目“承诺即开工”制度。全市开发园区范围内,凡符合清单和正向激励要求的工业项目,拿地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承诺,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即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二条 深化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改革。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清单,并适时动态调整,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第二十三条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第二十四条 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要大力推行一次告知、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措施,实现集中办、就近办、网上办、异地可办。第二十五条 推进政务服务智慧化。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一证通办”、“一码通办”、“全城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要纳入全国、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在线平台。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凡能够通过数据校验方式确认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办事群众提交任何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 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逐步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评价对象、全部服务渠道。第二十七条 持续优化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对项目可研、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第二十八条 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要求,不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全程代办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第二十九条 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深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实现“不见面”办理。第三十条 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税务部门要大力精简办税资料和业务流程,完善电子税务局等服务功能,推广使用电子发票,进一步压减纳税次数和缴纳税费时间。第三十一条 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商务、海关部门要复制借鉴上海自贸区先进经验,压减办事事项,优化通关流程,鼓励企业自主选择“两步申报”等通关作业模式,推广“单一窗口”办理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切实提高通关效率。第三十二条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县区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并主动向社会公开。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各级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性服务的,要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企密切联系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包保联系企业机制,深入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严格落实企业诉求闭环管理和全程响应机制,实现企业诉求收集百分百、项目帮办百分百、问题响应百分百、跟踪回访百分百。第三十四条 强化惠企政策延续兑现机制。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涉企优惠奖补清单,并主动向社会公布,推动政策直达基层、直抵企业,确保政策应享尽享。第三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设立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为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出政务服务事项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第三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依托在线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等平台,将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等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日内在平台集中公开,探索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制,提高市场主体涉企政策知晓率、获取率、满意率。涉企政策措施要及时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确保政策兑现“落实到人”。第三十八条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要及时通过自建政务服务事项形式,主动挂载在线政务服务等平台运行,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第三十九条 打造数字铜陵云平台。建成全市统一的“一朵云、一张网”,汇聚融合公共基础数据,打破信息孤岛效应,实现资源可统一调配、系统可对接兼容、数据可交换共用,为“皖事通办”提供基础设施支撑。第四章 监管环境 第四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构建新型分类监管机制,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兴领域,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实行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依法执行免罚制度,对于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增强就业服务便捷度,确保就业市场稳定。第四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行“红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市场信用监管修复机制,对于符合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的,要及时予以修复,重塑企业信用。第四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大力推广柔性执法,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监督营商环境建设的权利,有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与举报制度,通过有关渠道接受投诉与举报,并及时回复回访。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四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支持为初创期、早中期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孵化机构发展壮大。鼓励引进创新创业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和专业团队,支持有条件的市场主体开展创新创业。第四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应用,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扩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非诉纠纷解决覆盖面。第五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强化人才引进、落户、择业指导、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便利化专业服务,吸引和支持优秀人才来铜创新创业。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一条 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体系,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着力整治“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加大政府欠款清偿力度,确保限期清零。第五十二条 降低执行合同成本。支持各级人民法院推行商事合同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审判用时。依法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举措,保障胜诉权益兑现。第五十三条 提升办理破产质效。各级人民政府要与人民法院建立办理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提高破产效率,降低破产成本。第五十四条 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各级人民法院及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合法权利。第五十五条 建立清欠长效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五十六条 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一)按工作部署组织重点督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三)约谈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四)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第五十七条 对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督促同级政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交监察机关。第五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违反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有关情形,破坏本市营商环境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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