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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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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2020〕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石台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1日 石台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部门支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和《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办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水平,将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结果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绩效缺失有问责”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的绩效管理,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第四条本办法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推进、部门单位具体实施。预算单位、预算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财政部门是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的牵头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一)负责研究制定绩效管理有关制度、工作规程和年度工作方案等。(二)布置预算部门开展绩效编报工作,并按职责审核、批复和结果运用;督促和指导预算部门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三)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四)开展绩效目标的审核、批复,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五)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六)负责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共性指标库建设,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七)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社会公开工作。第七条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是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工作职责:(一)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绩效管理有关制度、工作规程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二)组织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四)按规定编报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五)组织开展本部门和单位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六)组织开展本部门和单位的绩效自评。(七)建立本部门和单位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八)负责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信息公开。(九)按要求向县财政部门报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自评情况。第八条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并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投入风险应对措施等进行客观、公正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第十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再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十二条绩效目标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审核、批复、公开“四同步”。第十三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遵循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目标设置基本要求,预算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一)编制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财政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均需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依据政策文件规定和有关要求,从反映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予以细化、量化,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二)编制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编报预算时,按照预算编制总体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部门职能与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依据部门和单位年度履职特点和重点任务,合理确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并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整体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按财政部门规定设置,个性指标由预算部门统筹考虑部门业务特点等因素自行设置。第十四条绩效目标审核。由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一)预算部门审核。预算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报财政部门审核。(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十五条绩效目标批复。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在批复部门和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下达预算绩效目标。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公开。预算部门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的规定时限内,将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在其门户网站及财政部门统一平台同步社会公开。第十七条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第十八条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顺利实现。第十九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执行主体,财政部门是绩效运行监管主体,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开展绩效监控工作。(一)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重点选择本部门重大专项以及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二)财政部门定期对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实施预算绩效跟踪管理,并根据绩效跟踪的数据资料等相关信息,选取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发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对经采取整改措施仍严重低于预期绩效的,或经评审论证预期绩效偏低甚至无效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提请本级政府、人大调减预算项目资金或取消该预算项目继续实施,并提请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是年度预算执行后,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等评价。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按评价内容分为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按实施主体分为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各部门单位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和指标,对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全面衡量部门和单位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二)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各部门单位通过填报绩效自评表的方式,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三)部门重点评价。预算部门要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基础上,选择本部门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评价。第二十二条预算部门应加强重点评价组织管理,严格评价流程,形成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对跨年项目,可以实施当年度阶段性评价并撰写当年评价报告,待项目完成后再实施项目总体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对部分效益显现周期较长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在以后年度实施绩效总体评价。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以及抽评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并与预算安排挂钩。第二十三条财政重点评价。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价机制,重点开展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对到期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部门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压实评价主体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是指财政及预算部门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要及时反馈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抓好整改督导。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分项目绩效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进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急需支持的领域。第二十八条积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各预算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向社会公开重点项目(政策)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预算绩效评价总体情况,并将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预算绩效负总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制。将预算绩效结果与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挂钩,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绩效管理办法,报县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对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上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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