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6日 政策文号:青政办〔2020〕17号 有效性:有效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20〕1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建投集团: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青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四条县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审计程序,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受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50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县政府研究,并报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总计划。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重大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但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价款结算等管理活动。重点审计监督以下内容:(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遇有办理紧急事项或者建设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十条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以及组织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发生的费用,应当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负责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应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竣(交)工后应当及时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建设单位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的,应当在审计机关成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中介备选库中采取公平方式确定,发生的审核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交)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费用,可在合同约定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工程价款核减率10%以下(含10%)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二)对工程价款核减率超过10%、15%以下(含15%)的,超出10%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三)对工程价款核减率超过15%的,所有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四)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要求向县政府报告的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县委审计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审计机关已经实施的结算审计项目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青政办秘〔2018〕150号)同时废止。

安徽池州青阳县产业园区

安徽池州青阳县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安徽池州青阳县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获取园区招商政策资料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