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推进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郎政办秘〔2024〕8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推进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郎政办秘〔2024〕8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郎溪县推进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郎溪县推进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依据《安徽省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4〕101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电商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支持农村电商主体发展1.支持农村电商带头人做大做强。对经市级以上认定的电商带头人,年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2.支持农村电商主体入限纳统。对成功申报限上单位的电商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二、支持电商展会和电商活动3.支持参加各类电商展会。参加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含省级及以上的电商行业组织)主办电商展会的企业,且提前经县级商务部门备案,分别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住宿费的50%、70%补助,不超过因公差旅标准(具体参考《关于印发<郎溪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44号)),单个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4.支持举办各类电商促消费活动。对经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备案同意,电商产业园(直播中心)、电商企业举办的各类电商促消费活动,单场活动网销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2%、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一个年度内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三、支持农村直播电商发展5.对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评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直播中心),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另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市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农村电商供应链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的县域数字化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6.对参加国家、省、市电商赛事评比获得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7.在郎电商企业经营满1年以上,给予场地补贴支持:入驻我县公共服务中心或政府电商集聚区集中办公,年网络销售额达100万以上,给予年租金的60%补贴,最多补贴2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网络销售额达500万以上且入限纳统的电商企业,免费进驻政府电商集聚区办公,免费期不超过2年。四、支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8.采取依法公开方式购买公共服务,实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第三方机构专业、规范运营(禁止第四方运营),对完成中标合同任务的承运主体按照合同价,给予基础运营经费补助(具体按采购文件执行)。五、支持村(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提质增效9.突出便民功能、网上销售、物流资源整合,对村(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进行年度考核,对获优秀、良好、合格考核等次站点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对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且同农业农村、邮政、交运、供销、普惠金融等基层服务网点融合项目达3个及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另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六、支持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10.对授权使用县域公共品牌的企业,品牌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除推荐申报上级奖补项目外,另再按网络销售额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市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安徽土特产”品牌,另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七、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发展11.支持郎溪县电子商务协会发展,每年对协会进行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企业、开展电商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推介电商新模式应用、外出考察学习等活动。八、支持农村电商人才引培12.加大引进人才居住保障。对在我县农村电商企业工作,且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家庭在本县无自有住房,经县委组织部及县商务部门联合认定的电商人才(在抖音、淘宝、小红书、快手等主流平台个人主帐号粉丝量达5万以上的),在协议期间可以免费租住县人才公寓,最高不超过3年。13.加大人才就业补贴。在我县农村电商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依法缴纳社保,按照全日制大专、全日制本科、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电商人才,分别给予个人2000元、4000元、6000元一次性补助。九、附则本政策奖补对象须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发生网络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违法责任之一的,则不予享受奖励;对骗取、挪用和截留电商政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同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在5年内取消申报主体申报资格。本政策资金,由上级用于地方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组成,专项扶持本县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安排。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县“电商郎溪”建设领导组办公室(郎溪县商务局)负责解释。《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郎政办秘〔2022〕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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