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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广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规〔2023〕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广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和《宣城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数宣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资金、专项资金)投入的各类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和购买服务。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数据互通、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数字安徽整体框架体系要求,以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为支撑,依托“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三端,围绕数据工程和场景创新工程(“一平台三端两工程”),创新开展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文化、数字经济、数字法治等场景建设。第四条 整合现有信息化、电子政务等各类财政性资金、专项债券,设立“数字广德”专项资金,用于本级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和购买服务,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项目和重大场景等建设,由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二、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数据资源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制度,编制标准、规划,做好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项目管理,统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和实施计划,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立项、审查、监督、验收、评价、考核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会同市委办公室(密码管理局、档案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形成工作合力。第六条 设立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审委会),包括市委办公室(密码管理局、档案局)、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审计局和市信息中心等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技术路径、需求内容、规模大小、集约节约、安全保障等内容评审把关,提供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的咨询指导、论证评审服务,职责分工如下:市委网信办参与项目立项、验收环节,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委办公室(密码管理局、档案局)参与项目立项、验收、评价环节,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对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发改委参与项目立项环节,负责配合拟定年度建设计划,做好对已纳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以及计划外确需增补项目的立项。市公安局参与项目立项、验收环节,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措施,统筹全市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建设。市财政局参与项目立项、评价环节,负责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的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市数据资源局参与项目立项、建设、验收、评价等环节,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拟定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通用基础设施和系统,对项目集约节约、重复建设、超标准超范围建设和数据资源归集共享、业务协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纳入工程招标或社会化采购。市信息中心参与项目立项、验收、评价等环节,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中资讯类APP、小程序、公众号等新媒体建设指导和监督检查政府信息的发布。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明确本部门责任科室,相对固定人员,代表本部门参加项目审查,按职责分工对项目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市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数据资源局),各成员单位科室人员发生变动,应提前函告市审委会办公室。三、项目范围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指我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组织建设、运行或使用的,以计算机、云、网络、数据、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业务应用软件系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和运维服务。(一)基础设施是指电子政务网、政务云、数据中心、安全防护、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二)软件系统包括公共支撑平台、通用系统、专业系统。其中,公共支撑平台是指为信息化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通用系统是指普遍公用的信息化系统;专业系统是指市直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信息化系统。(三)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指基于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的业务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治理、数据利用等各种辅助服务。(四)第三方服务是指配套项目的设计、监理、测评、安全等服务。(五)运维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撑;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撑(零星办公软硬件添置除外)。第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以市委市政府重大任务和年度目标为核心,以破解各领域堵点痛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以数字赋能推动各系统各部门流程再造、制度重塑、高效协同、整体智治,整体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高水平推进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对于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中已有的、功能相同或者近似的,按照“一地创新,全省复用”原则开展建设。对于功能需求不明确、建设预期不理想的,不符合数字安徽、数字宣城、智慧广德总体规划要求和改革方向的,不得新建,因特殊情况不能依托平台建设的,须经专业评审,报市数据资源局初审后,由省数据资源局审批。第十条 项目申报对象为市直单位 、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市直单位统筹建设。四、一体化建设第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做好政务云、电子政务网、存储和灾备、数据共享交换、信息网络安全等基础性和公共性数字化基础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第十二条 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依托市政务云及数据中心设计、建设,不得单独建设算力及数据支撑体系,严格按照广德市智慧城市建设框架,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库和主题库,遵照“一数一源”原则设计数据库,不允许重复建库存储已有的数据。因特殊原因确不能依托数据中心建设的项目,产生的全量数据应当统一归集至市数据中心。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政务云平台。第十三条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牵头管理和维护一体化基础数据平台,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云、数据、组件、应用等支撑服务。不断推进全市自建政务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存储、应用、共享和开放等管理工作,确保本级自建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数据安全。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数据共享的信息系统,按严控存量、逐步消耗的原则,结合系统升级、更新、扩建实施相应的一体化改造。五、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应当将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在申报立项前,须引入专业设计机构,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应用设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同步明确部门数字化整体框架图以及与市智慧城市的关系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坚持集约建设、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等进行细化设计,按基础、应用、交互、安全、开发五个方面,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设计,分别将一体化数据平台应用、组件应用、三端应用、安全保障、开发方式等要求严格落实到项目设计过程中,可复用的组件不再建设,可共享的数据不再重复采集。第十五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数据资源局的年度计划申报通知,通过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省统建平台)或线下提交项目建议书、数字化场景申报表等材料,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统一申报。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项目申报后,由市审委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初审,提出通过、缓建、不通过三种初审结果,由市数据资源局编制全市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纳入“数字安徽”“数字宣城”“智慧广德”建设或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未纳入当年度计划但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提出增补申请,经市审委会会商同意,报市政府审定后,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增补项目,上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批;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宣城市数据资源局审批,通过后,增补列入年度计划。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批准实施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省统建平台)或线下提交《广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市审委会成员单位或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论证,审查通过后,由市数据资源局批准实施。其中,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逐级上报宣城市数据资源局和省数据资源局审核,通过后由市数据资源局批准实施。第十九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按以下要求审批:新建、升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建设方案,以上材料经市审委会审查通过后,由市数据资源局审批。对增补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按程序审批。纳入年度计划的续建、运维类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相应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第二十条 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和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广德市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时同步编制信息网络及数据安全专篇(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信息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保密设施建设,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并定期进行评估。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造价标准规范要求,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造价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分别编制硬件分项报价表、通用软件采购分项报价表、定制软件开发量清单及报价表、弱电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同步报审。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造价评估机制,引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实施造价评估。六、项目实施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采购与实施的主体,须将采购文件、建设合同、监理合同、项目管理及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在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等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市数据资源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市数据资源局批复的方案实施项目招标,招标内容应同批复的方案保持一致。招标内容确需变更的,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要求履行变更程序后方可启动招标。第二十六条 除单纯购置设备或购买服务类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按项目建设内容设定资金分期支付的条件及比例,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向市数据资源局申请政务云、公共组件、共享数据等资源。不得新建独立移动端应用,公共服务类、个人服务类集成至“皖事通”,涉企服务类集成至“皖企通”,政府治理类集成至“皖政通”提供服务。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按照全市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执行。第二十八条 不能依托数据中心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将应用系统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按要求全量全要素归集到市数据中心,经市数据资源局确认后,出具数据归集确认单,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并在终验之前将完整的项目开发成果,全量归集至市数据资源局,归集完成后,由市数据资源局出具项目资料移交确认单,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开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1.源代码(含规范注释);2.开发文档;3.元数据、数据字典;4.SDK工具包及使用说明;5.组件及接口文档;6.专用API文件及使用说明;7.项目软件产品安装包;8.数据库、中间件安装包;9.硬件驱动程序安装包;10.专用动态连接库文件及使用说明;11.专用开发环境(承建单位自行研发的未进入市场流通并属于支撑项目后期运维必备的开发环境)安装包及使用说明;12.其他涉及项目运行、运维必备的软件安装包及相关使用说明。第三十条 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技术指标或参数不得低于原项目建设方案,且变更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建设资金的15%,涉及下列情形的项目变更,变更内容报市审委会办公室履行变更程序:(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及任务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因技术更新、需求深化等原因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涉及变更部分的项目,在完成变更程序后方可启动建设,对未变更先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增补变更手续。第三十一条 在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建设而终止的,应向市数据资源局报告。七、项目验收第三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验,通过初验并整体试运行半年内,建设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提出终验申请,由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市审委会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召开项目终验评审会开展项目验收。终验申请材料包括:1.验收申请表;2.项目建设文档(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3.数据归集确认单;4.项目资料移交确认单;5.代码审计报告;6.功能测试报告;7.招标文件或建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和电子版;8.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等)9.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价报告;10.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他相关材料。验收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2.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3.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4.审查系统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落实情况;5.审查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项目建设方应当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全面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项目验收、付款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 项目终验评审会结束后,专家出具评审意见,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专家签字,并经参会部门代表签字有效,市数据资源局根据专家评审等情况,作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竣工验收结论,验收通过,项目投入正式使用。验收不通过,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再次提交验收申请。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八、项目运维第三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项目软硬件运维服务内容及质量保障期限,免费运维服务期限原则上自项目通过终验之日起不少于2年,免费运维期结束后的年运维费用应同步实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在免费运维服务期内,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对项目改建、扩建和升级,对于日常性的功能完善和优化、版本升级等,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属于项目免费运维内容。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运维内容,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量化运维考核指标,实施项目运行全生命周期常态化运维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资金支付依据。九、项目监管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要求,接受市数据资源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委办公室(密码管理局、档案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评审方案、招标需求、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项目绩效,以及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第三十八条 市数据资源局不定期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对各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应用、运维、安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政务信息化项目升级以及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部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保密责任制。第三十九条 市数据资源局每年对全市各单位自建已运行项目开展绩效评估,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可整合使用、生命力不强、已完成历史使命的,技术明显落后的,不按照数据共享规范要求共享数据资源的以及未按要求迁入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项目运维经费。第四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政务信息化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与保密协议,并落实问责追责机制和监督评估机制。十、附则第四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依托政务云、数据中心进行建设。第四十二条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4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广德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政办〔202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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