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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8日
有效性:失效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阜政发〔201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皖政〔2018〕1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主要目的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建设现代化大美阜阳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二、普查对象和范围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三、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2018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完成人员选调与培训,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等;2019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20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普查总结阶段。四、普查组织和实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市情市力调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实施和工作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宣传和文化产业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等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等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等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点服务业等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市综治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单位等方面的事项,由市民委(宗教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单位等方面的事项,由市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事项,由市农委、市工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管理、通信与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单位方面的事项,由市金融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产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督查督办方面的事宜,由市统计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和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基层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五、普查经费保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普查工作实际,充分考虑聘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补贴因素,对属于本级负担的经费支出作出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六、普查工作要求(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二)确保数据质量。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政府要对普查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三)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查清查实普查单位。(四)提升信息化水平。执行国家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五)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阜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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