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0日
政策文号:阜政办〔2009〕46号
有效性:有效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2009〕46号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3日阜阳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进一步搞活企业,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通过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破产、解散等方式,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骨干企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淘汰退出一批经营困难、扭亏无望的企业;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社会稳定。基本原则:坚持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与企业改制、招商引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执行政策与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标准与因企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加强领导严格组织纪律与充分依靠群众、实行民主决策相结合的原则。改革形式:国有企业改革可采取改制、破产、撤销、解散等形式。——对运营良好、有发展潜力的国有企业,通过规范运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使国有资产有序退出,组建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对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对长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职工无收入、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企业,通过筹措改革成本,置换职工身份,妥善安置职工后企业解散或撤销。资金筹措:企业改革所需要的职工安置费用从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中支付,或申请从返还土地出让金中解决;市政府建立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筹措支付平台,负责收储和处置相应企业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支付相应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并对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调剂余缺。二、国有企业改革时要妥善处理的具体问题1.关于职工的安置问题。企业改革时,要对职工分类进行妥善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已实行“保老”政策的及企业军转干部不进行身份置换,分别享受企业内退、“保老”及企业军转干部待遇;其他在职职工均进行国有身份置换,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为做好改革企业的内退、“保老”、军转干部及离休人员的服务工作,节约管理成本,各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非常设的留守或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和服务。工作人员可从改革企业中选留,托管机构所需费用计入改革成本。2.关于不进行身份置换职工的费用预留问题。对不进行身份置换的内退、“保老”、军转干部等三类人员,在改革时从企业资产中预留出社会保险费,按改革前的缴费标准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内退人员生活费,按每年10%的递增率预留,计入改革成本。3.关于职工身份置换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职工身份置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职工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补偿金的计算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的企业平均月工资为标准,职工本人月工资高于企业平均月工资的,以职工本人月工资为标准;长期停产、停业的企业,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同行业平均月工资为标准。4.关于长期不在岗职工和在岗不在册人员安置问题。对长期不在岗的职工,应视其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原则上因个人擅自离岗或因违纪原因离岗的,不参加企业改革,不再进行身份置换;因企业生产经营不善原因待岗、下岗或经企业批准离岗的,参加企业改革,享受安置政策。对于没有办理招用和参保手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一直常年使用、并且企业改革时仍在岗的用工人员,在企业改革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企业改革前已经离开企业的,不予补偿。5.关于补缴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问题。企业改革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在企业改革时应当按改革前的缴费基数补缴齐。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计入改革成本,职工个人应当承担部分,由职工个人补缴。资产匮乏或无资产的企业,由企业向征缴机关办理申请缓交手续,制定出补缴计划和方案,由社保经办机构做实职工个人帐户。6.关于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的补发问题。国有企业职工上岗期间所得工资达不到本地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地历年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因企业生产经营不善或经企业批准待岗、下岗的,下岗期间没有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且企业资产富余、有能力支付的,基本生活费按照我市历年最低工资的60%为标准分段计发。7.关于因工伤残职工的补助问题。凡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并评定级别的企业因工伤残(含职业病残)职工,在企业改革安置时,按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发给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各项费用或享受相应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8.关于职工集资款的偿还问题。鉴于企业集资的情况比较复杂,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原则上只偿还本金。处理职工集资款要认真审核,企业帐目要有记载,个人要有收款原始凭据。9.关于遗属抚恤金计提问题。原由企业支付的遗属抚恤金,老人按余命年限及现行规定标准,经与遗属本人协商后一次性计发。原则上70岁以下的一次性计发15年;70-80岁的一次性计发10年;80岁以上的一次性计发5年。遗孤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10.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问题。企业改革时,离休人员及符合享受离休医疗待遇的军残人员医疗统筹金按当年本地统筹标准预留10年。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在改革时关闭、解散的,应为退休人员提取基本医疗保险金,其筹资标准为每人12600元,并一次性缴纳。11.关于计划生育法定奖励经费的补提问题。企业改革前拖欠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要在企业改革时一次性补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的一次性补助费,按每人2000元标准计提。12.关于企业原自主支付给离退休人员以及内退人员的福利性费用预留问题。企业改革前对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自主发放的一些福利性费用,有政策依据的,可继续保留,并在资产变现费用中计提。13.关于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企业改革时要做好内、外部债权的清收,职工个人欠款要收回,外部欠款要组织人员清收;要加强与税务、金融部门及其他债权人沟通协商,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债务,不得逃废银行债务;已经进入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争取以最低的成本化解债务。14.关于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问题。改革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已设定抵押的要充分征求抵押权人的意见。原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由政府依法处置。企业资产处置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15.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改制后的企业要最大限度地吸纳原企业人员上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改革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项登记,积极向民营企业推荐录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下岗职工的职业培训,使受训人员掌握专业生产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三、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1、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市政府已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对企业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系统、各主管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强有力的企业改革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扎实推进企业改革工作。2.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帮助企业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尽快使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职工安置费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资产处置方案,规范处置国有资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改革企业的国有土地进行收储和处置;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监管,合理调配改革资金;审计部门要对改革企业资产审计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为改革企业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营业执照申领手续;税务部门要落实好鼓励下岗人员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落实好小额贷款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扶持;各级工会和基层党团组织要积极做好职工维权和稳定工作。3.精心操作,确保成功。各系统、各部门要对本系统、本部门未改革的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统计出人员和资产结构状况,分企业拟定出改革预案和整体推进计划。既要积极稳妥确保成功,又要保持社会稳定。4.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企业改革要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企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资产审计评估的结果以及执行安置职工方案的测算结果要向职工张榜公示,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及职代会的作用,做耐心细致的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要畅通信访渠道,设立举报电话,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5.严明纪律,规范运作。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不得隐匿、转移、私自变卖国有资产;不得抽逃企业资金、突击花钱、私分钱物;不得弄虚作假、涂改、销毁账目和档案;不得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提高或降低职工补偿标准;不得借改革之机,在国有划拨土地的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方面,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对违反纪律的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发布的文件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已完成改革的企业或改革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企业,继续按原方案执行,不适用本意见。本意见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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