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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黄山市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修订情况的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修订背景:《黄山市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月6日实施以来,明确了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实施部门,明确了执法权限、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等内容,为我市在全国率先开展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相关制度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实现了决策的目的,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问题,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发生了调整变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因此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开展了《办法》的修订工作,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规范、完善。修订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关于同意在黄山市旅游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司函〔2021〕341号)3.《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黄字〔2019〕1号)二、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一是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署,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二是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和规范依法行政。三、研判和起草过程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3年12月提请市司法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24年正式立项。2024年3月1日,黄山市旅游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发文至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2024年3月15日-4月15日,通过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向社会广泛公开征询意见。2024年5月22日,市文化和旅游局第六次局长办公会对《办法(拟修订稿)》进行集体讨论,原则同意修订内容。8月7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8月8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性审查。8月28日市政府召开第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黄山市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9月13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黄山市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黄政办〔2024〕10号)。四、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更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应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调整和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从根本上解决以往旅游市场监管中“看见管不了”和“能管看不见”的现象,从制度层面解决主体缺失、程序失范、责任不明的法律障碍。五、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七章4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权限、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保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附则。对条款的修改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一)对部门名称进行规范。全文中“旅游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修改为“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旅游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部门”,“旅游、公安、工商、物价、食品药品监督、文化(文物)、交通运输、体育等有关部门”修改为“文化市场、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体育部门”。(二)对执法主体进行规范。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在黄山市旅游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司函〔2021〕341号)和《黄山市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黄政办秘〔2022〕17号),明确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依法设立的旅游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修改为“由依法设立的文化和旅游部门行使”。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依法设立的文化和旅游部门行使,其中:(一)市本级(含屯溪区、徽州区、黄山风景区)执法主体是市文化和旅游局,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黄山风景区综合执法局在各自地域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二)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区域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是各区县文旅体局,由其设立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三)全市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区县文旅体局受本级政府领导,执法业务接受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指导和监督。(三)对部门职责进行规范。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在黄山市旅游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司函〔2021〕341号)和《黄山市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黄政办秘〔2022〕17号),将文化和旅游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由“旅游管理、价格管理、工商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公安管理、体育管理、文物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修改为“(一)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共187项;(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价格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广告管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10项;(三)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5项;(四)体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全民健身管理的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2项。(四)对复议途径进行规范。根据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内容,将复议途径由“当事人对旅游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实施的行政强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市旅游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实施的行政强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向市政府提出;对黄山区、黟县旅游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实施的行政强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综合执法机关的同级政府或者市政府提出。”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文化和旅游局,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文旅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和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直接关联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保障措施1.执法能力保障。旅游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确保了执法队伍的专业性和规范性。2.经费装备保障。为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等装备,提升了执法效率和水平。3.监督机制保障。加强执法监督,推进公正文明执法,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下一步工作计划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高行政行为规范化水平,明确执法责任,为全面创建法治政府示范市提供坚强保障。2.调整完善权责清单。通过权责清单事项定期调整,明确文旅部门与涉改部门的职责权限,防止职责重叠和权力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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