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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的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一、决策背景黄山市产茶历史悠久、茶叶资源丰富,全市现有茶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4个(黄山毛峰、太平猴魁、休宁松萝、屯溪绿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9个(黄山毛峰茶、太平猴魁茶、黄山贡菊、松萝茶、安茶、黄山白茶、大方茶、珠兰花茶、黟山石墨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1个(黄山区太平猴魁茶),中华老字号4个(猴坑、谢正安、天之红、老谢家茶)。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和太平猴魁制作技艺还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近年来,我市着力推进茶业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实现了茶农增收、茶企增效、茶区繁荣。但仍存在茶园基础相对薄弱、资源保护偏弱、生产标准化程度偏低、假冒黄山传统名茶屡禁不止等问题。因此,制定《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传承弘扬黄山传统名茶文化,保护和提升黄山传统名茶品质,加强黄山传统名茶品牌保护,促进黄山传统名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等外省市名茶保护地方性法规,结合《“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国发〔2021〕25号)《黄山市“十四五”茶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黄农〔2021〕149号)等政策文件,制定本条例。三、起草过程《条例》起草工作于2022年8月启动,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分管副市长为双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条例制定各项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具体起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经多次调研考察、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审查修改后,完成《条例》草案初稿。2022年9月13日:市农业农村局书面征求各区县茶叶主管部门、茶叶经营主体、行业协会、产茶乡镇和茶叶专业村单位、主体意见,共收集意见190份、采纳20份。2022年9月至10月:市农业农村局赴徽州区、祁门县、黄山区等专题调研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和太平猴魁的地理标志及品牌保护问题。2022年11月11日:召开座谈会,征求省农科院茶叶研究所、市人大、市司法局、各区县茶叶主管部门、茶企代表、行业协会关于《条例》立法的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40份、采纳20份。2022年11月16日:起草组针对传统名茶公用品牌管理保护等问题,赴安吉县考察学习,借鉴其品牌保护先进经验。2022年12月9日:通过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022年12月13日:发文向市直部门、各区县以及部分茶企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2条、采纳7条。2023年2月16日、3月17日:市司法局牵头组织28家单位和个人对《条例》进行意见征求及咨询论证,赴黄山区、祁门县茶企和乡镇、村组开展立法调研,进一步完善《条例》。2023年9月23日:市司法局委托安徽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组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专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共收集意见建议69条、采纳54条。2023年10月18日:市司法局组织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法学会、市茶叶行业协会以及2家茶叶企业负责人对《条例》再次征求意见。2023年10月31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性审查。2023年11月2日:通过市委政法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2023年11月17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3年11月17日:《条例》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3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草案,以政府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12月29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2024年4月23日:草案修改稿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2024年4月3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2024年7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修改后再次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 2024年8月29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9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四、主要内容《条例》共26条。主要包含了传统名茶的定义、部门职责、茶文化发展、种质资源保护、茶园管理和茶叶标准化建设、品牌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一)关于传统名茶的定义黄山市产茶历史久远、茶叶资源丰富,区域内有三大驰名中外的名茶品种,即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太平猴魁,还有屯绿、大方茶、滴水香、松萝茶等多种名茶。其中,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和太平猴魁制作技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考虑到《条例》规定对黄山传统名茶使用“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必须明确界定黄山传统名茶的范围。如果黄山传统名茶界定的范围较广,则难以有效推广使用“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为此,《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黄山传统名茶,是指制作技艺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太平猴魁。同时,《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名茶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关于茶文化传承与发展为丰富茶产业发展文化底蕴,《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分别从旧址保护、非遗保护、茶文化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等角度作出了相关规定: 条款内容具体条款茶园、茶道、茶碑等保护利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茶园、茶道、茶碑、茶厂、茶号等开展调查、登记,建立名录,依法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依据本《条例》第九条非遗保护市、县(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黄山传统名茶制作技艺保护,支持黄山传统名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承、传播、创新发展等活动,组织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进校园、进社区等形式,传授技艺和普及传统名茶文化。依据本《条例》第十条加大宣传鼓励在历史文化街区、博物馆、文化馆、展馆、酒店等场所宣传、展示、推广茶文化。依据本《条例》第十一条人才培养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通过办学、办班、开设专业等途径,加强黄山传统名茶产业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黄山传统名茶制茶、评茶、茶艺等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竞赛等活动。依据本《条例》第十三条(三)关于茶树种质资源保护种质资源保护是确保茶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市与安徽农业大学、省农科院茶叶所合作,共建黄山市茶树良种种质资源圃,搜集保护本市茶树种质资源900份以上。加强市内茶苗繁育基地管理,开展本地当家品种的选育扩繁,全市范围内“多点开花”,建设了一批高标准茶树良种繁育基地。为进一步加强对黄山传统名茶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条例》进行如下规定: 条款内容具体条款种质资源普查和保护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茶树种质资源普查方案,对树龄一百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茶树设置保护标志。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普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茶树种质资源普查每五年开展一次。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茶树种质资源保存和创新圃,支持开展茶树种质资源研究以及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 (四)关于茶园管理和标准化建设为推动黄山传统名茶产量和品质不断提升,《条例》对茶园管理、茶园绿色防控作出具体规定: 条款内容具体条款茶园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低产低效茶园改造,推广林、茶、草并存的生态立体种植模式。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农户科学修剪茶树,推广轻型化、便捷化茶园机械设备,推进茶园管理机械化。依据本《条例》第十五条茶园绿色防控黄山传统名茶种植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在茶树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支持推广生物、物理和其他综合性病虫草害防控技术。依据本《条例》第十六条 (五)关于黄山传统名茶品牌保护为加强黄山传统名茶品牌的建设和保护,打击假冒侵权产品,《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就知识产权保护、统一开采日、传统名茶专用标识、加强检查和执法等作出了规定。 条款内容具体条款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黄山传统名茶生产经营者开展品牌建设,将涉及黄山传统名茶知识产权的传统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统一开采日黄山传统名茶的鲜叶开采日根据当年群体种茶叶生产状况和天气情况确定,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依据本《条例》第十七条传统名茶专用标识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设黄山传统名茶数字化管理平台,包括茶园管理、产量核定、专用标识申领和转换、产地溯源等功能,实现黄山传统名茶种植、采摘、加工、包装、销售等全流程数字化、可追溯管理。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实现使用主体、年份、产地、茶树品种和鲜叶采摘、加工等过程可追溯管理。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的印制、申领、发放、使用、保管以及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另行制定。黄山传统名茶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禁止转让、赠与、借用、冒用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禁止伪造、擅自制造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加强检查和执法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与维权援助,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茶叶生产和经营秩序。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 (六)法律责任为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对“在黄山传统名茶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将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转让、赠与、借给他人使用”“伪造、擅自制造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这三类违法行为,明确相应的具体罚则。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五、创新举措(一)强化品牌保护。借鉴其他省市名茶保护经验,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鲜叶开采日。建设黄山传统名茶数字化管理平台,依托数字化技术,强化防伪和溯源管理等内容;生产经营者包装销售传统名茶应当加贴专用标识,专用标识主要用于防伪和溯源,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对使用主体、年份、产地、茶树品种和鲜叶采摘、加工等过程可追溯管理。(二)巩固现有成效。将目前我市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有效经验做法纳入《条例》中,进一步巩固现有成效。例如我市已运行的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有效撬动乘数效应,为全市产业链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此次立法将专项资金加以保障固化,进一步保障茶产业作为我市支柱产业、富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三)夯实产业基础。针对在茶园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除草剂问题,将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纳入禁止使用范围,明确规定在茶树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黄山传统名茶品质提升。六、下步工作一是突出责任落实,建立全市传统名茶保护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夯实政府、部门、协会等各类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履职、依法监管、依法治理,形成共同推进《条例》实施合力。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围绕《条例》中专用标识制度、茶园投入品管理、茶产业专项资金等内容研究制定相关政府规章、技术规范,健全我市传统名茶保护制度体系,确保《条例》落细落实。三是强化普法宣传,创新普法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新闻发布、标语横幅、视频号、抖音等平台,广泛宣传《条例》内容,积极引导茶农(企)知法、懂法、守法。七、关键词解释传统名茶专用标识: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实现使用主体、年份、产地、茶树品种和鲜叶采摘、加工等过程可追溯管理。黄山传统名茶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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