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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黄山风景区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为了扎实推进景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面实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法律规范的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景区实际,制定《黄山风景区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内容解读如下:一、《意见》制定的政策背景和有哪些重要意义?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中,通过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自2016年7月起,国务院部门、各级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指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作出专题部署,要求统筹做好增量审查与存量清理,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促进资源要素在全国范围内顺畅、高效流动,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助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再次提出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二、《意见》制定的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结合“一改两为五做到”和“十个严禁”“十个做到”的有关精神,今年4月14日,管委会成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明确了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副召集人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立了联席会议办公室。5月初,联席会议办公室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均无异议。5月13日,黄山风景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召开第一次会议,会上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再次详细解读,对该《实施意见》再次进行了讨论审议,与会人员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均无异议。根据与会人员意见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经管委会主任书记会审核批准。三、《意见》制定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四、制定《意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有哪些?1.法律:《反垄断法》(2007年)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行政法规:①《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3.部门规章:《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市场监管局总局令第12号)4.党中央、国务院等文件:国发[2016]34号、发改价监[2017]1849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第6号、财库[2019]38号、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等。五、《意见》审查的范围和方式有哪些?(一)《意见》审查的范围从实质内容上看:一是规定的事项为经济管理类事项;二是直接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三是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要重点审查。一般情况下四类文件不需要审查: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物、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二是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三是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四是常规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二)《意见》的审查的方式《意见》主要的审查方式有:1.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为政策制定机关的,在提请会议讨论或者报请管委会领导审签之前,起草部门将送审稿及起草部门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意见,以纸质文稿的形式送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管委会各处室局为政策制定机关的,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3.管委会所属多个部门联合为政策制定机关的,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其他单位参与审查,自我审查意见与政策措施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六、《意见》的审查标准内容有哪些?(一)如何理解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是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款。“不合理”是指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或门槛。“歧视性”是指对不同所有制、地区、部门、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设置不同的准入条件。二是不得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政策制定机关不能未经招投标等方式直接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或者设置歧视性要求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投标等条款。三是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指定交易实质上是程度更为严重的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直接将其他经营者排斥在外,也损害了下游经营者和消费者者选择权。四是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和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这两项标准主要是考虑市场准入的自由化、便利化,防止造成竞争不充分,也避免不当审批造成经营者无法进入市场。(二)如何理解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标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是前提,但必须禁止政策制定机关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内容的政策举措,消除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各种市场因素。主要有:一是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补贴政策。政策制定机关不得从价格收费、补贴优惠等方面歧视外地和进口产品,使之处于不利地位。二是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政策制定机关不得规定歧视性技术标准、采取歧视性技术措施、设置行政许可和关卡、利用信息化手段等方式,人为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进入和阻碍本地商品服务的输出。三是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的目的是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资质优、实力强的企业。不得采取不公开发布信息、直接禁止、设置歧视性要求、设定与实际需要无关的条件等方式,排除、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招投标。四是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除了不得限制商品服务的自由流动,也不得限制资金、技术、人员等要素的自由流动,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投标、享受优惠条件等,增加外地企业的负担,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三)如何理解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取决于经营者的自身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受相关政策的影响。主要包括:一是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包括补贴奖励、减免税费、土地优惠、降低环保要求、减免或者缓征停征相关收费项目等。二是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挂钩。主要是指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三是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四是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以及不及时按相关要求和约定退还交纳的保证金。(四)如何理解“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营者具有经营自主权,不宜过多干预,更不能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实施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一是不得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或者通过行业协会等方式,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在工作中,往往基于行业管理的目的,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协调价格、划分市场垄断协议,虽然不是主观故意,但采取了违法的管理方式和手段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从长远看,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二是不得违法披露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息或商业秘密。包括经营者拟定价格、成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披露敏感信息,可能为经营者实施协调价格、划分市场份额等提供便利。三是不得越权定价或者违法干预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价格是经营者竞争的主要手段,不得通过直接越权定价、制定统一执行价或参考价、干预影响价格水平的手续费和折扣率等方式,影响相互之间的正常价格竞争。(五)如何理解适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为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或者经济效率,也对有些特殊政策措施做出了例外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情形:1.属于四种情形之一。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二是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目的;三是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限制竞争对实现政策目标不可或缺要实现相关政策目的,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竞争,而且所带来的效益效率足以抵消限制竞争造成的效率损失。二是不会严重排除、限制竞争。应有选择对市场竞争损害最小的替代方案,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三是有明确的实施期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应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不能无限期执行下去。七、政策解读咨询电话如有对《黄山风景区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不理解之处,可具体咨询黄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黄山风景区大队,科室负责人:蔡旭东,咨询电话:0559-5562196,(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文件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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